2025/09/18 10:05:55 查看15次 来源:郭庆梓律师
很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候审后,经常面临这样一个困惑:“取保候审期满后,会把我关起来吗”。对于这样的疑问,其实是多余的,完全没必要担心,这是由于对相关规定的不了解或者被错误信息误导所致。
首先,需要纠正一点,取保候审贯穿公安机关的侦查、检察院的审查起诉、法院的审判三个阶段,理论上最长期限是36个月,而非大家理解的12个月。也就是说,依据《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1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0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62条之规定,上一阶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下个阶段需要继续采取取保候审的,应当重新办理手续,期限重新计算。
其次,取保候审每个阶段的最长期限是12个月,而侦查、审查起诉、一审审判的最长办案期间原则上均不超过12个月。具体而言,公安机关的最长办案期间为37天(拘留)+7月(侦查);检察院的最长办案期间为1.5月(审查起诉)+1月(一次退侦)+1.5月(重新计算审查起诉)+1月(二次退侦)+1.5月(重新计算审查起诉);一审法院的最长办案期间为3月+3月(延期)、二审法院的最长办理期间为2月+2月(延期)。也就是说,每个阶段至结束时,你的取保候审还在有效期内,并不会超期。
当然,只有在特殊情形下才有可能超期,如审判阶段经最高院批准,审理期限可能会超过一年;如法院的一审和二审期间,由于法律没有规定在不同的审判程序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可以分别计算,理论有些意见认为二审法院应当与一审法院共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来源喻海松编著《实务刑事诉讼法评注》第560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23年9月版。)
引用法条
《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1款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03条: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并对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62条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已经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案件起诉至人民法院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应当重新办理手续,期限重新计算;继续使用保证金保证的,不再收取保证金。
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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