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9/18 10:50:24 查看18次 来源:君审保险律师
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条款,本应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基石,但有时却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技术壁垒”。当被保险人确凿罹患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如结肠癌)时,保险公司仍可能以疾病的具体分型、分期或治疗方式未完全契合合同文字描述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君审律所代理的一起北京市案件,客户确诊结肠癌却遭拒赔,最终通过诉讼成功获赔10万元,彰显了司法对公平正义的维护。
一、 案情回顾:确诊癌症,理赔却遭“咬文嚼字”
委托人X先生(化名)因持续便血及腹部不适,前往北京某知名医院就诊。经肠镜及病理活检,被明确诊断为“结肠腺癌”。确诊后,X先生接受了手术治疗,术后病理报告进一步明确了癌细胞的类型和浸润深度。想到自己多年前购买过一份重疾险,X先生随即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
然而,保险公司的回复给了他一记重击。保险公司出具了《拒赔通知书》,理由是其病理报告显示,癌细胞“主要呈高级别上皮内瘤变,局部浸润至黏膜下层”。保险公司认为,根据合同中对“恶性肿瘤”的严格定义,其病情“不完全符合”合同中关于“浸润性癌”的描述,更倾向于“原位癌”或“癌前病变”范畴,而后者属于责任免除项目,因此不予赔付。
二、 争议焦点:临床诊断的“癌”与合同定义的“癌”
本案的争议核心在于:医学上明确诊断的“结肠腺癌”,为何会被保险公司解读为“不符合合同约定”?
保险公司的观点: 保险公司死死抓住合同条款的字眼。其合同中对“恶性肿瘤”的免责条款中,通常会将“原位癌”、“早期浸润癌”、“交界性肿瘤”等排除在外。保险公司认为,X先生的病理描述中提到了“高级别上皮内瘤变”和“局部浸润”,试图将其病情向“非典型增生”或“极早期浸润”方向靠拢,从而援引免责条款。
君审律所的观点: 我们认为保险公司的解释是机械且荒谬的。
病理诊断的权威性: 医院出具的《病理诊断报告》是诊断肿瘤性质的最终依据。报告首页的明确诊断“结肠腺癌”具有法律效力。临床医生和病理科医生不会对一名“癌前病变”患者实施癌症根治术。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并非医学专家,其试图否定专业医疗机构的诊断,是越俎代庖。
“上皮内瘤变”术语的误导性: “高级别上皮内瘤变”在过去的医学分类中有时与“原位癌”概念重叠,但在现行主流医学标准中,尤其是在结直肠领域,该术语常被视为癌的一种表现或等同于原位癌,但一旦病理报告明确写道“浸润”,即已确凿无疑地诊断为“浸润性癌”。保险公司利用这一医学术语的历史演变和复杂性来拒赔,是对被保险人的不公。
目的解释与公平原则: 购买重疾险的目的是为了转移患上“癌症”这一重大疾病的风险。X先生已被确诊为结肠癌并接受了创伤性治疗,其身体和精神遭受了巨大痛苦,经济上也承受了压力,这完全符合重疾险的保障初衷。保险公司玩弄文字游戏,试图逃避赔付责任,违背了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
三、 君审律所代理策略与法律分析
我们为X先生制定了详尽的法律应对方案:
固守医学诊断金标准: 我们调取了全部住院病历和病理切片报告(必要时可申请法院委托第三方机构重新复核),牢牢抓住“结肠腺癌”这一最终诊断,强调其权威性和不可置疑性。
聘请医学专家辅助: 我们联系了第三方临床及病理学专家,出具专业意见书,向法庭详细解释“高级别上皮内瘤变”在当前临床实践中的意义,以及“局部浸润”的明确含义,驳斥保险公司将其曲解为“非癌”的观点。
运用不利解释原则: 《保险法》第三十条是我们最有力的武器。我们指出,对于“恶性肿瘤”的定义,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与临床诊断存在争议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即应当采纳临床通行的“结肠腺癌”诊断,而非保险公司内部的、过于严苛的解读。
质疑明确说明义务: 我们质疑保险公司在销售时,是否向投保人X先生清晰解释了“高级别上皮内瘤变”、“局部浸润”这些极其专业的病理学术语及其在理赔时的潜在影响。如果未尽到明确说明义务,相关的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效力。
四、 诉讼过程与圆满结果
在北京市某人民法院的庭审中,君审律师通过呈现完整的医疗证据和权威的专家意见,清晰地证明了X先生所患疾病就是保险合同理应保障的“恶性肿瘤”。法院认为,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过于拘泥于术语的字面含义,而忽视了医学诊断的实质,未能充分证明其免责事由成立。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我方诉讼请求,认定X先生所患疾病属于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需支付保险金10万元。
律师资料
该律师其他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