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刑事案件中不可错失的“法定救赎机会”

2025/09/18 11:07:53 查看23次 来源:栗艳昆律师

律师视角:自首,刑事案件中不可错失的“法定救赎机会”

在刑事案件的实务处理中,我被问得最多的问题之一便是:“律师,事到如今,我再去自首还来得及吗?”每次面对这样的提问,我都会坚定地告知当事人:“只要尚未被司法机关抓获,自首就永远不算晚,它是刑事案件里你能主动争取的最大救赎机会。”

从法律层面来讲,自首的重要性首先体现在其明确的“法定从宽”效力。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这并非模糊的“酌情考量”,而是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法律规定。换句话说,自首一旦成立,就相当于为案件结果安装了“从宽处理”的前置程序,司法机关在量刑时必须将其作为核心考量因素,这是其他任何酌定情节都无法比拟的优势。

实务中,我曾遇到过这样一起案例:当事人小李在朋友的劝说下,帮对方用自己的银行卡转了几笔钱,事后才察觉这些资金可能与电信诈骗有关。得知真相的小李又怕又慌,选择了躲在家里不敢出门,直到家人劝说他咨询律师才找到我。了解情况后,我第一时间建议他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我告诉他,此时自首不仅能体现他主观上的悔罪态度,更能在供述中清晰说明自己“不知情”的关键细节——比如与朋友的沟通记录、转账时的具体情况等,这些都能成为证明其主观恶性较小的重要依据。同时,我协助小李联系受害人进行退赔,取得了对方的谅解。最终,公安机关结合小李的自首情节、退赔行为以及犯罪情节较轻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小李没有留下案底,也避免了刑事责任对其未来生活的影响。

反观那些抱有侥幸心理、试图逃避侦查的当事人,结局往往截然不同。我曾接触过一起盗窃案件,当事人王某在作案后明知自己可能被警方锁定,却始终不愿自首,反而四处躲藏。直到三个月后被警方抓获,王某才后悔莫及。即便他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罪行,但由于缺乏自首这一法定从宽情节,且逃避侦查的行为被视为无悔罪表现,最终被判处了较重的刑罚。对比小李和王某的案例不难发现,自首与否,直接导致了案件结果的天差地别。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很多人对自首存在认知误区,认为自首就是“认怂”“坐实罪名”,其实不然。自首的核心是“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它不仅是对自己行为的正视,更是利用法律规则为自己争取最优结果的理性选择。如实供述并非盲目认罪,而是在律师的指导下,清晰、准确地陈述案件事实,既不隐瞒关键信息,也不夸大自身责任,同时结合案件细节争取认定为“情节较轻”,为后续的从宽处理奠定基础。

在刑事案件中,当事人往往处于被动地位,但自首是少数能由当事人主动掌控的关键环节。它不仅关乎最终的刑罚轻重,更可能影响一个人乃至一个家庭的未来。因此,一旦涉及刑事犯罪,切勿抱有侥幸心理,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主动自首,才是对自己、对家庭最负责任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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