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9/18 15:55:29 查看19次 来源:叶律师团队律师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某培训中心申请设立就业见习基地,并向当地就业和人才中心进行了备案。2020年10月,某培训中心与马某签订《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约定见习期自2020年10月至2021年10月;见习岗位为艺术培训老师;基本生活费标准为1800元/月;见习期限满,就业见习协议终止;若某培训中心留用马某在本单位就业,双方应当签订劳动合同。2021年9月,某培训中心与马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21年9月至2023年8月,从事培训岗位等。2022年1月,马某主动离职,并要求某培训中心支付见习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案件经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
【原告请求】
马某起诉请求某培训中心支付见习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7508.34元。
【处理结果】
人民法院判决:驳回马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实施办法》(渝人社发〔2016〕230号)第十七条规定,达成见习意向后,就业见习基地应与见习人员签订《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见习期满,就业见习基地留用见习人员就业的,应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本案中,某培训中心与马某签订《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为马某提供工作岗位实践,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在履行《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期间,不宜认定某培训中心与马某存在劳动关系。故马某要求某培训中心支付见习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无事实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就业见习制度旨在通过组织有见习意愿的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进行短期全日制岗位实践锻炼,以达到帮助青年积累工作经验、提高工作能力,促进青年就业的目的。本案审慎认定了见习人员与见习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维护了就业见习管理秩序,对鼓励用人单位申报见习基地、提供见习岗位、促进青年就业具有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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