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9/19 11:02:39 查看18次 来源:王诗婷律师
在刑事辩护实务中,退赃退赔常被视为嫌疑人、被告人争取从宽处理的重要手段,但这一操作并非“万能”,特定场景下盲目退赃退赔,反而可能对案件走向、当事人权益造成不利影响。以下三类情况,需结合案件核心事实谨慎判断,避免因不当退赃退赔陷入被动。
一、未明确“赃款赃物”性质时,不盲目退赔
退赃退赔的前提是涉案款项、物品确属“犯罪所得”,若案件尚未查清款项性质,或存在“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模糊边界,盲目退赔可能直接固化“犯罪事实”。
例如:某企业负责人因“涉嫌职务侵占”被立案,涉案款项实际是其与公司约定的绩效分红,但公司因经营矛盾报警。此时若未收集“分红协议”“沟通记录”等证据,直接将款项退给公司,可能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承认侵占事实”,后续再举证证明款项合法性时,难度会大幅增加。
此类情况的核心原则是:先通过证据厘清款项性质,区分“刑事犯罪所得”与“民事争议款项”,再决定是否退赔,避免用退赔行为“自证有罪”。
二、证据不足、无实际犯罪行为时,不轻易退赃
部分案件中,司法机关基于初步线索立案,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如无主观故意、无客观行为、涉案金额未达追诉标准等)。此时若为“求稳”而退赃,可能被视为“认罪”的间接证据,导致司法机关忽略证据缺陷,增加定罪风险。
比如:某人因“涉嫌诈骗”被调查,但其与被害人之间是真实的生意往来,因市场波动导致款项未返还,无诈骗故意。若此时退赔款项,可能让司法机关误认为其“承认骗取资金”,进而忽略生意往来的客观证据,对后续辩护造成阻碍。
三、退赃退赔无法实现从宽效果时,不盲目操作
退赃退赔的核心价值是“弥补被害人损失、体现悔罪态度”,进而争取不起诉、缓刑或从轻量刑。但以下情况中,退赃退赔难以达到预期效果,盲目操作反而可能造成经济损失:
1.案件已进入审判阶段,且控方证据确实、充分,退赃仅能轻微从轻,无法改变定罪或量刑主基调(如重罪案件,退赃对刑期影响极小);
2.被害人已通过民事诉讼等途径获得赔偿,或明确拒绝接受退赔,退赃行为无法体现“弥补损失”的价值;
3.涉案款项已被查封、扣押、冻结,退赃无法额外体现悔罪态度,仅为重复履行义务。
结语:退赃退赔需“精准辩护”,而非“盲目妥协”
刑事诉讼中,退赃退赔从来不是“万能选项”,而是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情况、诉讼阶段综合判断的“策略性行为”。嫌疑人、被告人及家属切勿将退赃退赔视为“唯一出路”,而应在专业刑事律师的指导下,先厘清案件核心争议点,明确退赃退赔的实际价值,再制定辩护方案——既要避免因拒绝退赔错失从宽机会,更要防止因盲目退赔陷入“自认有罪”的被动局面,真正实现“有效辩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没有了
律师资料
该律师其他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