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9/19 15:13:19 查看11次 来源:林智敏律师
一、当事人
原告:高某
被告:广州某有限公司某某支行
被告辩护人:林智敏律师团队
二、案情简介
原告高某2012年9月6日与被告前身信用社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借款87万元,并以自有房产及土地提供抵押。2013年为偿还该到期债务,双方签订金额90万元的新借款合同用于“借新还旧”,原抵押登记解除后为新合同办理了抵押登记,但该90万元贷款实际并未发放。后信用社就87万元贷款本息起诉,因超诉讼时效被两审法院驳回,且认定87万元抵押权已解除、90万元抵押权因未放款而未有效设立。但因抵押登记未注销且征信存在不良记录,高某故诉请解除抵押及清除征信不良信息。
三、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其房产和土地使用权上设立的抵押登记。
2、请求清除其在某银行征信系统中的不良信用记录。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代理费。
四、被告(我方)辩护意见
1、87万元贷款的实体债务依然存在,仅是债权人丧失了胜诉权,因此为该债务设立的担保(虽经形式变更)不应解除。90万元贷款合同是为重组原有债务而签订,虽未放款,但抵押权担保的实质是原未清偿的债务,故抵押权应持续有效。
2、征信记录是对借款人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这一客观事实的真实反映,符合《征信业某管理条例》的规定,金融机构无权擅自删除。
3、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五、案件争议焦点
1、在为“借新还旧”而签订新借款合同但新贷款并未实际发放的情况下,为新贷款设立的抵押权是否有效?是否应当解除?
2、主债权(87万元贷款)因超过诉讼时效而无法通过司法强制程序执行,这是否导致为其提供的担保抵押权也归于消灭?
3、在实体债务确未清偿的前提下,银行是否有权或有无义务应借款人要求清除其征信系统中的不良记录?
六、判决结果
1、驳回原告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2、案件受理费55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
七、案件总结
本案凸显了“借新还旧”操作中未实际放款导致的担保效力争议。法院裁判表明,物权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原告未能举证证明主债权消灭,故无法解除抵押。诉讼时效届满不影响抵押权的独立存在,且征信系统客观记录未还款事实。原告需通过清偿债务或另案确权等途径解决根本问题。
八、本案关键词
#借款合同纠纷律师 #抵押合同纠纷律师 #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纠纷律师
#广州借款合同纠纷林智敏律师
#广州抵押合同纠纷林智敏律师
#广州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纠纷林智敏律师
律师资料
该律师其他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