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9/19 15:20:19 查看9次 来源:林智敏律师
一、当事人
公诉机关:某市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易某
上诉辩护人:林智敏律师团队(二审阶段介入)
二、案情简介
2016年5月,易某向某银行申领通宝白领信用卡,额度20万元。该卡功能特殊,不支持直接取现或消费,持卡人需通过电话申请“白领金”借款,银行将款项转入其同名借记卡后方能使用,并需按月分期偿还本金及手续费。
2016年5月至2020年3月间,易某多次申请并使用“白领金”用于生活支出,并保持了连续的还款记录。2020年3月后,因疫情及母亲住院等缘故,易某未能继续按时还款。银行通过短信进行了多次催收。至2020年11月银行报案时,易某欠款总额为242,258.95元,其中本金193,551.90元。同年11月,易某家属代为偿还20万元。
三、被告(我方)辩护意见
1、易某有稳定工作和收入,办卡资料真实,借款用于生活,且有长期连续还款记录,未能还款系因意外事件导致临时困难,并未逃避催收。
2、银行提供的催收证据存在矛盾,无法证明实施了两次“有效催收”。
3、该信用卡产品实为银行变相发放贷款,属于民事金融借款纠纷,不应适用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
四、案件争议焦点
1、易某未按时还款的行为是否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
2、发卡银行的催收行为是否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两次有效催收”的标准?
3、案涉“通宝白领信用卡”的业务模式属于信用卡透支,还是银行变相发放贷款?本案应适用刑事法律还是民事法律调整?
五、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
判决易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审:
撤销有罪判决,改判上诉人易某无罪。
六、案件总结
本案终审无罪判决的核心在于严格区分民事违约与刑事犯罪。法院认定,被告人具有还款意愿且无逃避催收行为,银行催收程序证据存在矛盾,且案涉产品实质为信贷业务而非信用卡透支。判决体现了刑法谦抑性原则,对规范金融业务和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七、本案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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