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9/19 17:39:32 查看13次 来源:林智敏律师
一、当事人
公诉机关:某区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
被告辩护人:林智敏律师团队
二、案情简介
2020年3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郭某与同案犯谢某(另案处理)在共同经营多家公司期间,为非法抵扣税款,在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通过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他人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5份,涉及税额共计人民币85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代相关公司补缴了全部税款。
三、公诉方量刑意见
被告人郭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建议量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四、被告(我方)辩护意见
1、被告人认罪认罚,且案发后已全额补缴税款,挽回了国家损失,建议法庭从轻处罚。
2、认为被告人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应构成自首,请求法院对此情节予以认定。
五、案件争议焦点
被告人郭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经法院审查,被告人虽接电话通知后到案,但到案后未能立即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后经多方沟通才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六、判决结果
判处被告人郭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已预缴)。
七、案件总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企业经营者为非法抵扣税款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件。法院认定被告人郭某虚开税额86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犯罪。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且案发后全额补缴税款,有效弥补了国家损失,法院依法予以从宽处罚,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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