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林智敏律师代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成功实现无罪判决

2025/09/19 17:52:00 查看13次 来源:林智敏律师

一、当事人

公诉机关某市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伟(个体企业广州某某建材厂实际负责人

被告辩护人:林智敏律师团队

 

相关方:李某智李某伟之兄,广州市某智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二、案情简介

2020年,李某伟与他人合伙成立个体企业“某某建材”,并负责生产经营。因该厂系小规模纳税人,无法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李某伟遂与其兄李某智协商,以其兄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某智公司”名义对外与家购货单位签订销售合同。实际业务由被告人的厂从某智公司赊购原材料,加工完成后交付给购货单位。货款由购货单位支付至某智公司账户,某智公司据此向上述六家公司开具了67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共计554万余元,税款89万余元。

 

三、公诉方量刑意见

被告人李某伟违反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建议量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

 

四、被告我方)辩护意见

被告方其行为虽在形式上存在瑕疵,但所有交易均真实发生,开具发票是基于真实的货物购销,主观上不具备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客观上未造成国家税收损失,故不构成犯罪。

 

五、案件争议焦点

被告人李某伟通过某智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收取货款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其行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骗取税款的目的,在客观上是否造成了国家税款的损失。

 

六、判决结果

 

一审认定李某伟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二审:宣告被告人李某伟无罪。

 

七、案件总结

本案的最终无罪判决确立了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关键标准:不仅要有形式上的虚开行为,还必须具备骗取国家税款的主观故意,并造成税款损失的客观结果。法院认定,案涉交易真实发生,未造成国家税收损失,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该裁判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刑法适用原则,对规范经济秩序、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八、本案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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