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9/21 10:22:43 查看12次 来源:李晓娟律师
在办理离婚案件中,经常会涉及夫妻一方持股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股权的分割,需要考虑公司类型以及股权取得时间等因素。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一方是公司股东,一方不是股东,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73条的规定,如果夫妻协商一致转让股权,而且其他股东过半同意并且放弃优先购买权,配偶可以成为股东;如果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购买,那么夫妻可以分割股权转让款;如果其他股东不同意也不购买,视为同意转让,配偶可以成为股东。
如果配偶不愿意或者不能成为股东,可以主张股权折价款,股权价值需要综合公司净资产、行业前景、盈利能力以及无形资产等因素进行评估,必要时可以通过专业评估机构确定股权价值。如果对方不配合评估公司股权价值,可以参考注册资本。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因为股份有限公司具有资合性,股份具有分割性和可转让性,股东无需经过其他股东同意,也不受优先购买权限制,可以自由转让股份。
因此在夫妻离婚进行财产分割时,股份公司的股份分割相对简单,一般可以直接对股份进行分配,但需要注意法律对发起人、董监高等特殊主体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另外,如果股权是一方在婚前取得属于其个人财产,非持股一方只能分割股权在婚后的增值部分,而无法分割股权本身,增值部分可以通过审计评估等方式确定具体数额。
离婚股权分割涉及《民法典》及《公司法》等诸多法律规定,实际操作中还需要结合公司章程、财产约定等文件进行综合判断,建议就此问题咨询专业离婚律师,通过法律分析、股权价值评估和谈判技巧,更好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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