溺水身亡,以不排除其他原因致死为由拒赔意外险,君审律所在安徽省合肥法院成功获赔

2025/09/23 10:11:46 查看19次 来源:君审保险律师

在意外身故理赔中,当公安机关等权威部门已对死亡原因作出“排除刑事案件可能”的意外性结论后,保险公司是否还能以“死因不明”为由将举证责任完全推给受益人?君审律所代理的一起合肥市案件,客户家属因溺水身亡申请意外险理赔,保险公司以“不排除疾病等其他原因致死”为由拒赔,最终法院判决赔付3万元,明确了在此类情况下保险公司的调查义务与受益人的举证限度。

一、 案情回顾:明确溺水事件后的拒赔拉锯战

委托人赵先生(化名)的父亲在老家池塘边被发现溺水身亡。村民发现后立即报警。警方迅速到达现场,经过仔细勘查、走访并排除了刑事案件可能后,出具了《非正常死亡证明》或《情况说明》,明确记载“排除他杀,符合意外溺水死亡”。

赵先生处理完父亲后事,想起其父购有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便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然而,保险公司的理赔决定令人难以接受:拒赔。其理由是“现有证据无法完全排除被保险人在溺水前突发疾病(如心梗、脑梗)导致落水的可能性,因此无法认定死亡原因为意外,受益人未能完成举证责任”。

二、 争议焦点:警方的证明效力与“死因不明”的认定标准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在意外险理赔中,受益人提供的警方证明是否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证明标准应达到何种程度?

  1. 保险公司的观点: 保险公司滥用“合理怀疑”,认为警方的证明只能说明死亡现场的情况,无法百分百证实落水那一刻的身体状态。他们要求受益人提供“尸检报告”等证据来排除一切其他可能性,否则即视为“死因不明”,拒赔。

  2. 君审律所的观点: 我们认为保险公司的要求是苛刻且不现实的,其目的是转嫁自身应尽的调查责任。

    • 受益人已完成初步举证: 警方出具的《情况说明》是具有公信力的官方文书,其作出的“符合意外溺水死亡”的结论,是基于专业现场勘查后得出的高度盖然性判断。这已使“意外死亡”的主张具有了极高的可信度,受益人已完成其初步的举证责任。

    • 举证责任转移至保险公司: 此时,如果保险公司主张死亡是由于疾病等非意外原因,举证责任就转移到了保险公司身上。它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来支持其怀疑(例如,老人生前有严重心脏病的确诊记录和发作迹象)。保险公司不能仅凭毫无根据的猜测就拒绝赔付。

    • 民事诉讼的“高度盖然性”标准: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高度盖然性”,即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远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即可,而非刑事案件要求的“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警方的结论已经满足了“高度盖然性”标准。

三、 君审律所代理策略与法律分析

我们的策略是坚守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并强调公平原则:

  1. 固守核心证据——警方证明: 我们将警方文件作为最核心、最有力的证据,强调其作为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优先于保险公司的单方臆测。

  2. 驳斥保险公司的“无限怀疑论”: 我们指出,按照保险公司的逻辑,任何无目击者的意外身故都可以被其以“不排除疾病可能”为由拒赔,这无疑架空了意外险的保障功能,是极不公平的。

  3. 强调保险公司的主动调查义务: 我们主张,保险公司作为风险承担者,在接到理赔申请后,若对死因有疑问,应主动进行调查核实,而非消极地将所有举证压力转移给正处于悲痛中的受益人。

  4. 维护公序良俗: 我们陈情,在我国传统观念下,家属希望逝者安息、保留遗体完整是合情合理的。保险公司以未进行尸检为由拒赔,是对人伦常情的漠视。

四、 诉讼过程与圆满结果

在合肥市某法院的审理中,法官认可了警方证明的权威性。法院认为,受益人已就其主张的“意外身故”提供了充分的初步证据。保险公司提出的“疾病导致”的怀疑缺乏任何事实依据支撑,属于主观推测,其拒赔理由不能成立。

最终,法院判决认定本次事故属于意外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向赵先生支付意外身故保险金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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