尿毒症死亡,以带病投保为由拒赔寿险,君审律所在吉林省长春法院成功获赔

2025/09/23 11:35:50 查看20次 来源:君审保险律师

人寿保险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其免责条款受到严格限制。对于普通寿险(非健康险)而言,只要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且不属于自杀等法定或约定免责情形,保险公司就应赔付身故保险金。然而,当被保险人身故前曾患有严重疾病时,保险公司仍可能试图以“带病投保”等理由拒赔。君审律所代理的一起长春市案件,客户因尿毒症身故,保险公司拒赔寿险,最终法院判决赔付5万元,厘清了寿险与健康险在理赔原则上的根本区别。

一、 案情回顾:尿毒症身故引发的寿险理赔纠纷

委托人钱女士(化名)为其丈夫周某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投保时,健康告知问卷相对简单,周某均据实填写,未有刻意隐瞒。

几年后,周某因“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不幸病故。钱女士作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周某在投保前数年曾有“急性肾炎”住院史,而其在投保时未告知此项。保险公司因此出具《拒赔通知书》,理由是其“带病投保未如实告知”,严重影响承保决定,故解除合同,不予赔付。

二、 争议焦点:寿险合同的理赔是否以“身故原因”为要件?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寿险合同的理赔,是否需要探究被保险人的身故原因是否与投保前的病史有关?

  1. 保险公司的观点: 保险公司混淆了寿险和健康险的理赔规则。他们沿用健康险的思维,认为周某因尿毒症身故,而尿毒症可能与投保前的肾炎有关,因此未告知肾炎病史影响了其对死亡风险的评估,故有权拒赔。

  2. 君审律所的观点: 我们认为保险公司的观点是完全错误的,违背了寿险的基本原理。

    • 寿险的“保死不保病”原则: 普通寿险的保险责任非常简单:在保险期间内,无论被保险人因疾病还是意外身故(免责条款规定的除外),保险公司都需赔付。它的理赔触发条件是“身故”这一事实,而非身故的具体原因(除非是免责原因)。因此,被保险人身前患有何种疾病、这些疾病何时发生,与寿险理赔通常无关。

    • 如实告知义务的适用范围: 虽然投保寿险也需如实告知,但其告知内容的重要性,应围绕是否影响保险公司对“整体死亡率”的评估。对于一份寿险合同,一次多年前已治愈的“急性肾炎”病史,通常不足以影响保险公司承保或加费。保险公司无法证明,如果当时告知,就会拒绝承保这张寿险保单。

    • “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 本案保险合同成立至出险已超过两年。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因投保人一般性未如实告知而解除合同的权利已经消灭。

三、 君审律所代理策略与法律分析

我们为钱女士厘清了寿险理赔的核心原则:

  1. 强调险种本质区别: 我们向法庭清晰阐述寿险与健康险(重疾险/医疗险)的根本不同。寿险保障的是生命长度的不确定性,健康险保障的是健康风险。不能将健康险的理赔规则套用在寿险上。

  2. 论证告知事项的非重要性: 我们指出,一次已治愈的急性肾炎,对于数年后因任何原因导致身故的风险评估,影响微乎其微。保险公司夸大其重要性,是为了不当拒赔。

  3. 援引“两年不可抗辩条款”: 这是本案最有力的法律武器。我们强调,即使告知存在瑕疵,合同成立超过两年后,保险公司已无权解除合同。

  4. 回归合同约定: 我们要求法庭严格依据合同条款进行判决。寿险合同只约定了“身故”即赔付,并未约定因特定疾病身故不赔。

四、 诉讼过程与圆满结果

在长春市某区人民法院,法官采纳了我方关于寿险合同性质的法律分析。法院认为,终身寿险的保险责任为被保险人身故,且本案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身故原因与投保前病史相关为由拒赔,不符合寿险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精神。同时,合同成立已超过两年。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钱女士支付身故保险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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