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9/23 11:53:39 查看10次 来源: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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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梳理
1. 核心争议:大哥说 “尽主要赡养义务”,能独占三套房产和百万存款吗?
李磊(原告,被继承人李健长子)起诉李娜(被告一,被继承人之女,胜诉方)、李刚(被告二,被继承人次子,胜诉方)、李军(被告三,被继承人三子,胜诉方)、马兰(被告四,被继承人四子之妻,胜诉方)、李婷(被告五,被继承人四子之女,胜诉方),诉求:1. 继承 “一号房屋”、“二号房屋”;2. 按法定继承多分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3.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李磊主张:
父亲李健(2022 年去世)与母亲张慧(2018 年去世)育有五子女,四子李涛先于父亲去世,马兰、李婷是其妻儿;“一号房屋”“二号房屋” 及 164 万存款是父母遗产。
自己几十年如一日照顾父母,每天前往住处陪伴照料,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遗产,优先继承两套房产。
李娜、李刚等辩称:不同意诉求,李磊所述与事实不符。李刚 2005 年起就与父母同住直至二老去世,才是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人;李娜保管父母证件银行卡,李军在国外常汇款探望,马兰母女也常看望;李磊不仅未尽孝,还多次向父母要钱,其多分主张无依据,遗产应均等分割。
李军补充:父母 2012 年曾留书面材料,约定 “一号房屋” 归自己,应按遗嘱继承。
2. 关键事实
亲属与遗产:李健与张慧育有李磊、李娜、李刚、李军、李涛,李涛先亡,马兰、李婷代位 / 转继承;遗产含 “一号房屋”(700.98 万)、“二号房屋”(379.48 万)、银行存款 164.57 万(扣除杂费后余 163.38 万),合计约 1243.84 万。
遗嘱与赡养争议:李军提交父母 2012 年书面材料,写有 “一号房屋给予李军”,但未提 “遗嘱”“继承”;李磊提交邻居证言称其常去父母家,李刚提交同事证言及同住证明,证实 2005 年起与父母同住照料。
处理共识:各方同意 “一号房屋”“二号房屋” 归李娜所有,李娜支付折价款;存款由李刚保管,李刚支付折价款;第四套 “三号房屋” 因另案诉讼暂不处理。
二、案件分析
1. 核心争议
李军提交的书面材料是否为有效遗嘱?
李磊是否尽主要赡养义务,能否多分遗产?
遗产应按何种比例分割?
2. 胜诉关键:遗嘱不成立 + 均尽孝 + 法定继承均分
(1)书面材料非有效遗嘱,不具备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需明确处分死后财产,注明年月日)。
事实推导:李军提交的材料仅写 “将一号房屋给予李军”,未使用 “遗嘱”“继承” 等表述,无法体现父母对死后财产的处分意愿;且李磊质疑母亲签名真实性,材料内容存在歧义,不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定要件,法院认定非有效遗嘱,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
(2)李磊 “尽主要赡养义务” 证据不足,主张不成立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尽主要义务可多分,需有充分证据)。
事实推导:李磊提交的邻居证言仅能证明其 “常去父母家”,且多为听李磊自述的传来证据;而李刚有同事证言及各方认可的 “2005 年起与父母同住” 的事实,李娜、李军、马兰母女均能证明参与赡养。李磊无证据证明自己 “付出远超其他继承人”,其多分主张无依据。
(3)各继承人均尽赡养义务,应均等分割遗产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顺序继承人平等享有继承权)。
事实推导:李刚与父母同住照料,李娜保管财物,李军汇款探望,马兰母女常看望,均尽到赡养义务;李刚虽同住但明确表示 “不要求多分”,故遗产由李磊、李娜、李刚、李军、李涛(马兰、李婷代表)五方均等分割,每方占 20% 份额。
(4)分割方案尊重共识,折价款支付保障权益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遗产分割应有利于生活需要)。
事实推导:各方一致同意 “一号房屋”“二号房屋” 归李娜,存款由李刚保管,符合 “多数意愿” 且不损害权益;按评估价及存款余额计算,每方可分得房屋折价款 216.09 万元、存款折价款 32.67 万元,实现公平分割。
三、裁判结果
被继承人李健名下 “一号房屋”“二号房屋” 由被告李娜继承;
李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李磊、李刚、李军各支付房屋折价款 2160920 元,向马兰、李婷支付房屋折价款 2160920 元;
李健名下银行存款 1645676.49 元由被告李刚继承;
李刚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李磊、李娜、李军各支付存款折价款 326736.34 元,向马兰、李婷支付存款折价款 326736.34 元;
驳回各方当事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1. 对抗 “多分遗产” 主张:3 个核心维权要点
(1)狙击 “主要赡养” 证据,戳穿举证瑕疵
若对方主张多分,重点核查其证据真实性:对传来证据(如听当事人自述的证言)、利害关系人证言(如朋友邻居)提出异议;同时提交己方赡养证据(如同住证明、缴费记录、证人证言),证明 “共同尽孝”,削弱对方优势。
(2)否定瑕疵遗嘱效力,回归法定继承
对形式不完整的 “遗嘱”,从 “无处分死后财产表述”“签名存疑”“未注明年月日” 等角度主张无效;如本案中抓住材料 “无遗嘱表述” 的核心瑕疵,成功否定遗嘱效力,为均分奠定基础。
(3)协商分割方案,提高处理效率
提前与其他继承人达成分割共识(如房屋归一人、支付折价款),既减少争议,也能获得法院支持;同时申请专业评估确定财产价值,确保折价款计算公平,避免价格争议。
2. 处理多子女遗产继承:2 个关键提醒
(1)赡养义务留痕,留存直接证据
日常赡养需保留书面证据:同住的提交户籍材料、邻居证言;出钱的留存缴费凭证、汇款记录;出力的保存护理记录、医院陪护签字,避免 “口头尽孝” 无据可依。
(2)遗嘱订立要规范,避免歧义
订立自书遗嘱务必明确写清 “×× 财产在我去世后由 ×× 继承”,签署姓名并注明年月日;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需双方共同签字,避免因表述模糊导致遗嘱无效。
3. 核心提醒
本案核心逻辑是 “法定继承中,‘均分’是默认原则,‘多分’需有‘付出远超他人’的铁证;瑕疵遗嘱不具备效力,亲属间共同尽孝的,遗产应平等分割”。遇此类纠纷,重点击破对方多分依据、举证共同尽孝事实、协商分割方案,即可高效维护均等继承权益。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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