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
原告:钟某某
被告:刘某某
被告辩护人:林智敏律师团队
二、案情简介
2011年,原告钟某某使用其经营的挖掘机为被告刘某某承包的节水灌溉工程提供挖管沟服务。双方于2012年2月14日进行结算,被告刘某某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确认欠付挖机费共计86,500元,但未约定付款时间。此后,原告称因与被告是朋友关系,允许其拖欠款项。多年后,因原告经济困难并向被告催收未果,遂于2023年5月2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挖机费86,500元;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自2012年2月14日至2023年5月22日期间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
3、请求判令被告以86,500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
四、被告(我方)辩护意见
1、否认与原告存在朋友关系;
2、辩称涉案挖机费已通过“顶账”方式结清,即与村委会书记陈某某协商从工程款中扣除,但因村委会资金不足未能支付;
3、主张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自2012年出具欠条后十余年间,原告从未主张权利,亦无证据证明存在时效中断事由;
4、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五、案件争议焦点
1、涉案挖机费86,500元是否已实际支付完毕?
2、原告的起诉是否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
六、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钟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56.23元由原告负担
七、案件总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债权人未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及时行使权利而败诉的承揽合同纠纷案件。尽管原告债权事实清晰,但因长达十余年未有效主张权利且无法举证证明时效中断,最终无法获得法院保护。此案警示债权人必须重视诉讼时效制度,在法定期间内通过书面、电子数据等可留存证据的方式积极催收,以避免权利“休眠”导致失权。
八、本案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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