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节目元素著作权界定标准及司法判例

2025/09/23 18:13:25 查看217次 来源:严爱淑律师

娱乐节目元素(如核心设定、布景、服装设计、舞台布景、镜头分镜等)

摘要:

本篇聚焦于娱乐节目核心元素(如核心设定、布景、服装设计、舞台布景、镜头分镜等)被抄袭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这一核心法律问题。通过系统分析(2022)最高法民再31号、(2019)京73民终2823号等以往案例,旨在提炼司法实践中的核心裁判观点和思路。

通过以往案例分析,核心结论如下:

节目整体受著作权法保护:娱乐节目整体凝聚了制作者在脚本创作、导演、摄制、剪辑等方面的独创性智力成果,其表达形式通常被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视听作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之前,此类作品通常被归类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法规定的全部保护。

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原则的适用:“节目模式” (Program Format) 本身,作为一种抽象的创意、规则、流程或概念,属于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思想”范畴。然而,当该模式通过具体的、可感知的元素(如独特的舞台美术设计、服装、音乐、情节编排、镜头语言等)固定并构成独创性表达时,这些具体表达可受著作权法保护。

具体元素可单独受保护:节目中的具体元素(如具有独创性的服装设计、舞台美术、动作编排,甚至经过个性化剪辑与摄制的单个表演片段),只要其自身能够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高度,即可作为独立的作品类型(如美术作品、音乐作品、视听作品等)或作品中的独创性部分,依法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侵权认定标准:司法实践中,判断对节目元素的抄袭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普遍遵循“接触+实质性相似”这一核心原则。在认定“实质性相似”时,法院会进行思想与表达的区分,将属于公有领域的元素、有限表达等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部分予以排除,并仅针对具有独创性的表达部分进行比对。其比对标准不仅关注元素在外在形式上的相似性,更核心的考量因素在于被控侵权内容是否复制了原作品中的独创性表达,以及是否在整体视觉效果或核心表达内容上达到了实质性相似的程度。

一 核心法律问题

当娱乐节目中的单个或多个元素(例如核心设定、故事主线、人物设置、布景、服装设计、舞台美术、动作编排、镜头分镜、后期剪辑等)被其他节目模仿或复制时,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主要取决于以下四个关键法律要点的分析:

1.  娱乐节目整体作为视听作品的可版权性与节目模式(Format)本身不受保护的区分;

2. 思想与表达二分原则(Idea-Expression Dichotomy)在娱乐节目领域的适用;

3. 娱乐节目具体组成元素的独创性(Originality)及其可版权性分析;

4. 著作权侵权认定的核心标准——实质性相似(Substantial Similarity)的判断方法。


二 结论与法律建议

基于对相关司法案例的综合分析,就“娱乐节目元素被抄袭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之问题,形成如下结论与建议:

核心结论1. 节目模式(思想)≠ 节目表达: 单纯模仿或抄袭娱乐节目的创意构思、流程框架、规则设定等功能性模式(属于思想范畴),不构成著作权侵权。然而,若抄袭的对象是节目中具体呈现的、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元素,则构成侵权的可能性极高。

核心结论2. 元素可著作权性系侵权认定前提: 判断是否构成侵权,首要步骤在于分析被指称抄袭的具体元素(如舞美设计、服装造型、动作编排或视听片段等)是否满足“独创性”法定要件,从而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

核心结论3. 实质性相似为侵权认定核心标准: 侵权成立的关键在于被诉侵权内容与权利作品受保护的“独创性表达”部分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法院在判断时,严格遵循“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进行过滤与比对(如“抽象-过滤-比较”法),而非进行简单、笼统的“整体感觉相似”判断。

核心结论4. 整体作品与独创性元素受双重保护: 娱乐节目作为视听作品整体受著作权保护;同时,其内部具备独创性的组成元素(如美术设计、音乐作品、具有独创性的剪辑片段等)既可作为整体作品的一部分获得保护,亦可在满足独立作品要件时获得单独保护。对任一受保护元素的抄袭,均可能构成对该元素著作权或整体作品著作权的侵害。

实务建议1. 强化独创性表达创作与固定: 节目制作方应着重提升具体表达元素(如舞美、服装、编排、镜头语言等)的独创性水平,并及时、完整地通过设计稿、分镜脚本、录制素材、成片等形式固定创作过程及最终表达,为权属证明和独创性举证奠定基础。

实务建议2. 构建权利内容清晰图谱: 系统梳理节目中所包含的各项可能具备独创性的元素及其具体表达形式,明确权利主体(自创/委托/许可取得),形成清晰的权利内容清单与表达特征描述。

实务建议3. 侵权监测与证据保全专业化: 建立针对核心独创性表达元素的常态化侵权监测机制。一旦发现疑似侵权行为,应立即通过公证等方式进行全面、专业的证据保全,尤其注重对涉嫌抄袭部分与权利作品独创性表达进行细致比对的证据固定。

实务建议4. 主张权利时精准定位保护客体,并且提前做好版权登记: 在发起维权行动时,应精准界定主张权利的客体范围(是整体视听作品,还是其中可独立保护的美术作品、音乐作品、舞蹈作品或独创性片段等),并围绕该客体的独创性表达及被诉内容与之构成的实质性相似进行有力论证。

对节目整体进行视听作品的著作权登记,对于其中具有高度独创性的核心元素,如主题曲、特色服装设计图、关键舞美设计图等,可考虑单独进行音乐作品或美术作品的登记。

免责声明: 本篇基于相关的案例进行分析,仅为法律问题研究之目的,不构成任何具体的法律意见或建议。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应结合完整的案件事实和证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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