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9/24 15:46:55 查看12次 来源: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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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姐妹起诉哥哥,要求法定继承父母遗留的三套拆迁安置房及 180 余万元违约金、周转费,哥哥以 “房屋系自己所建、补偿款归己” 抗辩,前嫂子亦主张份额。近日,法院判决支持三姐妹,明确 “三套房屋按份继承,哥哥需返还每人 33 万余元补偿款”。
一、案情梳理
1. 遗产继承争议:三姐妹求分割,哥哥拒让渡
刘敏(原告一,被继承人刘国栋长女,胜诉方)、刘艳(原告二,刘国栋次女,胜诉方)、刘霞(原告三,刘国栋三女,胜诉方)起诉刘强(被告,刘国栋长子,败诉方),诉求:1. 判令 “一号房屋”“二号房屋”“三号房屋”(北京市大兴区)由四兄妹各继承 25% 份额;2. 判令刘强返还独占的拆迁安置房延期违约金、周转费 1808811.80 元,四兄妹各分 25%;3. 诉讼费由刘强承担。
三姐妹主张:1. 父亲刘国栋(2011 年去世)与母亲张桂英(2013 年去世)育有四兄妹,未留遗嘱;2. 父母名下 “W号院” 2011 年拆迁,置换四套安置房,其中一套生前赠与刘强,剩余三套(一号、二号、三号房屋)属遗产;3. 拆迁产生违约金及周转费 180 万余元,由刘强擅自领取,应作为遗产分割;4. 房屋系父母主持建造,三姐妹婚后仍尽赡养义务,刘强未实际出资,前嫂子王丽(刘强前妻)离婚多年,无权主张份额。
刘强辩称:不同意分割,W号院 1973 年、1990 年翻建均由自己出资出力,父母未出钱,三姐妹已出嫁,房屋应归自己所有;补偿款是按房屋面积发放,理应由自己领取,王丽可佐证建房出资。
王丽(第三人,刘强前妻)述称:1990 年翻建房屋时自己出钱出力,用养牛收入出资,要求分得四分之一拆迁利益。
2. 关键事实:房屋与补偿款核心证据
核心遗产证据:W号院拆迁档案显示,被拆迁人、产权人均为刘国栋,安置房买卖合同以其名义签订,入户调查仅记载父母二人;2013 年四兄妹签字的《继承人选房申请》确认 “三套房屋为遗产,暂不交付待分割”,刘强认可签字。
补偿款证据:拆迁部门发放 5 笔违约金及周转费合计 1808811.80 元,银行记录显示均由刘强领取;刘强自认款项在其控制下,但主张归己所有。
赠与与继承背景:刘国栋生前出具《产权变更承诺书》,将一套安置房赠与刘强,三姐妹予以认可;2015 年生效判决已确认四兄妹的法定继承人身份,当时因房屋未交付未分割。
二、案件分析
1. 核心争议
三套安置房是否属于父母遗产?刘强 “自建房屋” 的主张能否成立?
180 万余元补偿款应如何分割?王丽是否有权主张份额?
2. 胜诉关键:房屋属父母遗产,补偿款按份分割,嫂子无权益
(1)三套安置房属父母遗产,刘强 “自建” 主张无证据支撑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
事实推导:① 登记权属明确:拆迁档案中 W号院产权人、被拆迁人均为刘国栋,安置房以其名义购买,物权归属清晰,属父母夫妻共同财产;② 出资主张无实据:刘强、王丽称 “1990 年翻建自己出资”,但未提交建材发票、施工协议、证人证言等证据,三姐妹亦不予认可,法院无法采信;③ 赠与已单独处理:父母生前已赠与刘强一套安置房,剩余三套未作处分,应作为遗产法定继承,符合公平原则。
(2)补偿款扣除赠与房屋对应部分后,属遗产应均等分割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财产先析产再继承)。
事实推导:① 补偿款性质属遗产:违约金、周转费是基于 W号院拆迁产生的附属利益,房屋属父母所有,补偿款自然归父母所有,死后转化为遗产;② 合理扣除赠与部分:法院酌定刘强已获赠的一套房屋对应的补偿款归其所有,剩余款项作为遗产分割,兼顾赠与事实与继承公平;③ 独占行为违法:刘强擅自领取全部款项且拒绝分割,侵犯三姐妹继承权,应按均等份额返还,每人 339152 元。
(3)王丽离婚多年且无贡献,无权主张拆迁利益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分适当遗产)。
事实推导:① 离婚不涉及案涉房屋:王丽与刘强 2003 年离婚,当时未对 W号院房屋主张权利,且离婚时已分得其他财产,与案涉遗产无关联;② 无证据证明贡献:王丽称 “出资建房” 无证据支持,且拆迁发生在离婚 8 年后,房屋及补偿款均与她无关;③ 非法定继承人:王丽非刘国栋、张桂英的法定继承人,亦无证据证明对二老尽了较多扶养义务,无权主张份额,法院驳回其请求。
(4)三姐妹继承人身份明确,均等分割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遗产分割应保留必要份额但无特殊情况应均等)。
事实推导:① 继承人资格无争议:生效判决已确认四兄妹的法定继承人身份,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② 无多分或少分情形:刘强主张三姐妹未出资、未尽赡养义务,无证据证明;三姐妹主张刘强未尽义务、刘艳生活困难,亦未提交充分证据,故应均等分割,各占 25% 份额。
三、裁判结果
原告刘敏、刘艳、刘霞与被告刘强各自继承北京市大兴区 “一号房屋”“二号房屋”“三号房屋” 权利义务的 25% 份额;
被告刘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给付原告刘敏、刘艳、刘霞安置房延期违约金及周转费各 339152 元;
驳回第三人王丽的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1. 拆迁安置房继承维权:3 个核心要点
锁定房屋权属证据,反驳 “自建” 主张
提交拆迁档案(产权登记、被拆迁人信息、买卖合同)、宅基地使用证等,证明房屋登记在父母名下;对方主张 “自建” 时,要求其提交出资凭证,无证据则法院不予采信,夯实遗产属性。
梳理补偿款明细,主张遗产分割
向拆迁部门申请调取补偿款发放记录,明确款项性质(违约金、周转费等)及金额;证明补偿款与父母房屋直接相关,属遗产范围,即使被一方领取,仍可主张按继承份额返还。
排除无关主体干扰,明确继承人范围
对前配偶、旁系亲属等主张份额的,提交其离婚协议、未参与建房及赡养的证据,主张其非法定继承人且无贡献,无权分割遗产,避免稀释自身份额。
2. 继承拆迁利益的 2 个关键提醒
及时确认遗产范围,留存共同签字证据
拆迁时若房屋未分割,与其他继承人签订书面协议(如《继承人选房申请》),明确房屋属遗产待分割;留存签字记录,避免日后对方否认遗产属性,这是本案胜诉的关键证据之一。
重视生效裁判效力,衔接后续分割程序
若此前诉讼已确认继承人身份或部分遗产,提交生效判决书,主张 “按生效判决确立的均等原则分割新出现的遗产”,减少举证难度,提高诉求被支持的概率。
3. 核心提醒
本案核心逻辑是 “拆迁安置房及附属补偿款的归属,以登记权属和原始出资证据为准;无证据证明子女出资的,房屋属父母遗产;法定继承中无特殊情形的,继承人应均等分割,离婚前配偶无权主张份额”。
建议遇拆迁房屋继承纠纷时,优先调取拆迁档案锁定权属,梳理补偿款流向,必要时咨询律师制定 “权属抗辩 + 份额主张 + 无关主体排除” 的维权策略,确保继承权益落地。
法律小贴士
《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遗产分割一般均等。实践中,拆迁房屋登记在父母名下且无子女出资证据的,应认定为父母遗产;前配偶非法定继承人,且无贡献的,无权分割,这是三姐妹胜诉的核心法律依据。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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