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遗产律师揭秘继子女继承权认定:这两个核心条件决定结果

2025/09/24 15:47:31 查看11次 来源: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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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起诉继父及继父子女,要求继承母亲遗留的房产、存款及丧抚费用,继父子女以 “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 主张继承权。近日,法院判决支持母亲,明确 “继子女已成年无扶养关系无权继承,母亲分得房产折价款 36 万余元及存款 52 万余元”。

一、案情梳理

1. 遗产分割争议:女儿求继承,继父子女拒让渡

陈曦(原告,被继承人赵秀之女,胜诉方)起诉王建国(被告一,赵秀丈夫,败诉方)、王琳(被告二,王建国之女,败诉方)、王浩(被告三,王建国之子,败诉方),诉求:1. 判令 “一号房屋”由王建国继承,向自己支付 1/4 折价款;2. 分割赵秀与王建国名下银行存款;3. 分割丧葬费、抚恤金 137966 元(抵扣自己垫付的 66017 元丧葬费后均分);4.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陈曦主张:1. 母亲赵秀(2023 年去世)与继父王建国 1993 年结婚,未留遗嘱;2. 一号房屋 2013 年登记为二人共同共有,属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有权继承母亲份额;3. 赵秀与王建国名下存款 210 万余元,一半属母亲遗产;4. 自己垫付丧葬费 66017 元,应从丧抚费用中抵扣,剩余部分与王建国均分;5. 王琳、王浩在母亲与继父结婚时已成年,未形成扶养关系,无权继承。

王建国辩称:不同意分割,一号房屋是婚前财产,添加赵秀名字是因重病妥协,且自己年迈多病应多分;存款由赵秀管理,陈曦持有存折未返还,应抵扣遗产。

王琳、王浩辩称:不同意陈曦诉求,二人与赵秀共同生活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有权继承;一号房屋是王建国原配遗产,赵秀仅占部分份额,陈曦无权主张 1/4 折价款。

2. 关键事实:财产与继承核心证据

核心遗产证据:一号房屋 1993 年由王建国从甲单位购得(房改房),2013 年变更为与赵秀共同共有;双方认可房屋市价 220 万元,存款 2107986.75 元,丧抚费用 137966 元。

扶养与继子女证据:赵秀与王建国 1993 年结婚时,王琳、王浩均已成年;陈曦提交病历、支付记录,证明自己陪护赵秀就诊、垫付丧葬费,王琳、王浩无证据证明对赵秀尽扶养义务。

房屋权属背景:一号房屋原由王建国原配刘淑兰(1990 年去世)取得居住权,王建国 1993 年出资购买,2013 年添加赵秀为共有人,王琳、王浩曾就原配份额起诉,未获支持。

二、案件分析

1. 核心争议

王琳、王浩是否与赵秀形成扶养关系,有权继承遗产?

一号房屋中赵秀的份额如何认定?陈曦应得多少折价款?

存款与丧抚费用应如何分割?

2. 胜诉关键:继子女无继承权,房屋份额明确,遗产均分

1)继子女已成年无扶养关系,无权继承遗产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子女需受抚养教育才具继承权)、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继承人范围不含无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事实推导:① 成年不具备扶养前提:赵秀与王建国结婚时,王琳、王浩均已成年,具备独立生活能力,不符合 “受抚养教育” 的法定条件;② 无扶养证据支撑:二人主张 “共同生活”,但未提交赵秀对其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的证据(如学费支付、医疗费用单据),仅 “共同居住” 不构成扶养关系;③ 法院明确否定资格:因无证据证明扶养事实,法院认定二人非赵秀法定继承人,无权分割遗产,排除其分割请求。

2)一号房屋赵秀占 1/3 份额,陈曦分得折价款 36 万余元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所有权)、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财产先析产再继承)。

事实推导:① 房屋份额分步析产:一号房屋原属王建国与原配刘淑兰夫妻共同财产,刘淑兰去世后,王建国占 2/3 份额、王琳王浩各占 1/6;2013 年王建国将自己 2/3 份额中的一半赠与赵秀,故赵秀占 1/3 份额;② 遗产范围明确:赵秀的 1/3 份额为遗产,由陈曦与王建国均分,陈曦获 1/6 份额;③ 折价款计算合理:房屋市价 220 万元,1/6 份额对应 366667 元,法院判令房屋归王建国所有,向陈曦支付折价款,符合实际使用需求。

3)存款与丧抚费用依法分割,垫付丧葬费优先抵扣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份额一般均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丧葬费用于丧葬事宜)。

事实推导:① 存款均分:2107986.75 元属夫妻共同财产,一半(1053992 元)为赵秀遗产,陈曦与王建国各分 526996 元;② 丧抚费用优先抵扣:陈曦垫付的 66017 元丧葬费从 137966 元中扣除,剩余 71949 元由二人均分,各得 35974.5 元;③ 支付方式合理:考虑丧抚费用未领取,法院判令陈曦领取后向王建国支付相应份额,兼顾垫付事实与公平原则。

4)陈曦继承人身份明确,均分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第一千一百三十条(无特殊情况应均等分割)。

事实推导:① 资格无争议:陈曦是赵秀的亲生女儿,王建国是赵秀的配偶,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② 无多分情形:王建国主张 “年迈多病应多分”,但未提交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证据;陈曦主张 “尽主要赡养义务”,但王建国亦有照料行为,故按均等分割,符合法律规定。

三、裁判结果

位于 “一号房屋” 归被告王建国所有,王建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曦折价款 366667 元;

赵秀名下银行卡、存折中的款项归被告王建国所有,王建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曦 526996 元;

赵秀丧葬费、抚恤金由原告陈曦领取,陈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王建国支付 35974.5 元;

驳回原告陈曦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1. 房改房继承与继子女资格争议:3 个核心维权要点

锁定继子女未形成扶养关系的证据,排除其继承权

提交继父母结婚时继子女的年龄证明(如户口本、身份证),证明其已成年且具备独立生活能力;主张对方无扶养证据,如无学费、医疗费支付记录、无长期照料证人证言,反驳其 “形成扶养关系” 的主张。

梳理房屋权属演变,明确遗产份额

调取房改房购买协议、付款凭证、产权变更登记档案,厘清房屋从原配到现配偶的权属变化;若存在赠与、加名等情形,主张按登记份额或赠与约定确定遗产范围,如本案中赵秀的 1/3 份额即基于加名赠与取得。

留存赡养与垫付证据,争取权益最大化

保存陪护病历、医疗费支付凭证、丧葬费发票等,证明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垫付费用可主张从丧抚费用或遗产中优先抵扣,减少自身损失。

2. 继承纠纷中的 2 个关键提醒

继子女继承权认定:“成年 + 无扶养” 是核心排除要件

继子女主张继承权需同时满足 “未成年或无独立生活能力”“受继父母抚养教育” 两个条件,缺一不可;成年继子女仅 “共同居住” 而无实质扶养的,无权继承,这是本案排除王琳、王浩继承权的关键。

房改房分割:兼顾历史出资与登记权属

房改房因涉及婚前出资、配偶工龄、赠与加名等复杂因素,分割时需结合购买时间、出资主体、产权登记等综合认定份额;登记为共同共有的,若无特殊约定,视为等额共有,但需扣除婚前或原配的份额。

3. 核心提醒

本案核心逻辑是 “继子女已成年且无扶养关系的,不享有继承权;房改房的遗产份额需结合权属演变与赠与行为认定;同一顺序继承人无特殊情形的,遗产应均等分割,垫付费用可优先抵扣”。

建议遇此类纠纷时,优先梳理继子女资格与房屋权属证据,留存赡养与垫付记录,必要时咨询律师制定 “资格抗辩 + 份额主张 + 费用抵扣” 的维权策略,确保继承权益落地。

法律小贴士

《民法典》明确,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 “受抚养教育” 为前提。实践中,成年继子女若无法证明受继父母长期扶养,无权继承其遗产;房改房的权属以登记与实质赠与约定为准,这是陈曦胜诉的核心法律依据。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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