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U型犯罪”的常见手法及辩护要点

2025/09/25 10:25:10 查看397次 来源:郭庆梓律师

“买U(USDT)→掩隐/洗钱”这条产业链梳成判例+手法图谱+认定要点三块。所有结论都落在最新“两高”解释与正式案例上,尽量不用道听途说。


一、4个“带裁判要点”的真案

案例1|通州“OKEX代买U”三人组(掩隐既遂,情节严重)

做法:A对接电诈上游,B出银行卡收赃,C登录OKEX用赃款买虚拟货币→转入指定链上地址,按比例拿提成;法院据供述+涉案手机聊天记录认定“明知”,三人均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刑(3年3个月/2年8个月不等)。裁判要点同时援引新解释:“其他方法”=“任何足以掩饰、隐瞒的手段”(含提供账户、转换形态、支付结算转移、跨境转移)。

这就是典型的“买U换马甲→链上转移”。它把赃款从法币形态转换为稳定币,再快速跨账本走链,完全契合新解释对“方法”的外延。


案例2|北京东城“虚拟货币跑分平台”链条案(掩隐 + 帮信并科)

做法:有人提供交易平台注册账号、有人专职买卖虚拟货币、有人提供多张银行卡,为境外网络诈骗转移赃款。最终按事实分别以掩隐罪、帮信罪定罪;报道特别写明“虚拟货币跑分平台”为核心通道。

价值:典型地展示“卡商—号商—U商”链条与掩隐/帮信的竞合处理。


案例3|内蒙古“120亿元”特大案(区块链兑换数字货币洗钱)

做法:警方跨省收网,抓获63人,通报定性为“利用网络区块链兑换数字虚拟货币洗钱”,涉案金额约120亿元。

价值:证明“高额资金经‘U’过桥”在实践中确为主流洗钱路径之一(先“买U”,再分层转移/场外兑付)。


案例4|武汉“育儿App引流”的特大跑分案(2.4亿元流水)

做法:跑分团伙用第三方支付为他人代收代付,分流赃款到指定账户,涉案2.4亿元,多人被捕。新闻社与《法治日报》均报道细节。

价值:虽然这起未必都落到“买U”,但支付结算→资金分流正是掩隐/帮信的客观环节;与“买U”结合后就构成“结算+换马甲”的完整链。

补充:两高2025年8月发布的新解释专门挑了“虚拟货币掩隐”“以黄金大额交易转移赃款”等6个典型案例统一口径,明确“明知”审查、与帮信的界分、‘情节严重’阈值等裁判规则。



二、“买U”相关的8种常见手法(附为什么能构成掩隐)


先给母法规则:


• 2025新解释:“明知”= 知道或应当知道;“其他方法”= 任何足以掩隐的手段(含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转换形态、通过支付结算转移、跨境转移等)。


• 2024洗钱解释:“通过虚拟资产交易属于洗钱方式之一”,并细化与掩隐罪的竞合原则。


• 监管定性: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属于非法金融活动(银发〔2021〕237号)。


1. 银行卡→交易所买U→链上转移

• 用受害人流出的赃款直充交易所法币账户或经卡商代充,买USDT后转入指定钱包;通州“OKEX”案即此。→ “转换形态 + 支付结算转移”。


2. 场外OTC(现金/对公)高溢价“收U/出U”

• 绕开所内撮合,现金碰头或“对公走账”,以溢价换速度与匿名性。→ “提供资金账户/支付结算方式转移”;且监管明确相关活动的非法金融属性,事实认定常与“明知/应知”挂钩(溢价、避监管沟通)。


3. “跑分平台”串联卡商—号商—U商

• 卡商出银行卡/支付账户收赃,号商供KYC账号,U商负责买U/出U;北京东城案就是“虚拟货币跑分平台”。→ 环节不同,或掩隐、或帮信,常竞合择一重。


4. 赌博/诈欺站点“代充U→提现U→法币”

• 受害人法币入站,站内资金统一换U管理,再链上提现;或反向“代充U”拉新。→ “通过虚拟资产交易掩隐/洗钱”路径,属2024洗钱解释明确的洗钱方式之一。


5. 交易所“子账户/内转/划转码”

• 利用站内划转不链上记账、子账户多层嵌套短时高频搬运,降低追踪能见度。→ “支付结算方式转移”;异常频次/深夜集中/相互勾连常被用来推断“应当知道”。


6. 分层走链:TRC20高频小笔 + 跨链桥/混币服务

• 先TRON/USDT(手续费低)分拆,再跨链或混币打乱可追性;国际报告显示稳定币/Tron在非法资金清洗中占比高。→ “跨境转移 + 其他方法”。


7. “USDT过桥”的非法买卖外汇

• 境内法币→买U→境外卖出换外币,再回流“对敲”对冲;两高与外汇局联合通报多起对敲型非法外汇典型案,实务中常与掩隐/洗钱链条交织。


8. “贵金属套白”联动(非币但常与U搭配)

• 先大额购金条/饰金(匿名/易携带),再在境内外变现;两高典型案例二已明确按掩隐处理。→ 也是“转换形态 + 跨境转移”的具体化。


三、掩隐 vs 帮信 vs 洗钱:最新口径下的快分野

• 掩隐(刑法312)

核心:对“赃”的处理(窝藏、转移、转换形态、代销等)。新解释明确:

• “明知”=知道或应当知道;审查交易异常、账户异常、价差溢价、从业背景、与上游关系、言辞证据等综合判断;

• “其他方法”=任何足以掩隐(含提供资金账户、转账/支付结算、跨境等);

• “情节严重”阈值:上游为非法采矿等标准较高类,≥500万且具备特定情形;上游为其他犯罪(如诈骗),≥50万且具备特定情形/或造成≥25万损失;数额按实施时点,多次累计。


• 帮信(287条之二)

核心: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技术/广告/支付结算/账户等帮助,情节严重才入罪。与“买U”重合时,看你的行为更像“替既成赃款换马甲”(掩隐)还是“为网络犯罪提供结算通道”(帮信)。

• 洗钱(191)

核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专门罪;2024解释把“通过虚拟资产交易”明确列为洗钱方式之一;与312竞合时,通常择一重。


四、认定与辩护的“四板斧”(实务抓手)

1. 上游犯罪事实

• 必须存在(人未到案不影响);能否“查证属实”是第一道门槛。


2. 明知/应知

• 新解释明确“知道或应当知道”;用价格溢价、避监管流程、异常频率/时段、对手关联性、聊天指示、KYC/链上路径等综合判断。辩护时,可从对价合理性、公开渠道/KYC留痕、交易目的文件反击“拔高推定”。


3. 方法要件

• 买U/出U/划转/跨链/跑分均落入“任何足以掩隐”的兜底;案件中要对“提供资金账户、转换形态、支付结算、跨境”逐一对应证据。


4. 数额/后果/从宽

• 数额以实施时为准,多次累计;情节严重按500万/50万阶梯+特定情形;

• 从宽:认罪认罚+积极追赃,尤其是“配合追查上游起较大作用”已写入从宽条款。


五、把“买U”落到证据—故事—法条的模板

① 资金线:受害人 →(卡商/对公/聚合)→ 交易所/OTC → USDT地址A → (分层/跨链/交易所内转)→ B/C…;节点证据:银行流水、支付平台对账、交易所KYC/登录IP、链上转账哈希与时间轴。(映射:方法要件)。

② 人员线:上游(诈/赌/外汇对敲)↔ 中间层(A接单、B出卡、C买U)↔ 下游(钱包控制人/兑现人);节点证据:聊天记录、分工供述、佣金分配、通讯/地理位置同轨。(映射:明知/分工/作用)。

③ 价格线:高溢价收U/低价出U/秒到等对价异常,结合交易时段/频率/金额分割做“应知”论证或反论证。(映射:主观要件)。

④ 后果线:未追回/造成特定损失、拒不配合追缴等,直接影响“情节严重”档位与量刑。(映射:量刑要素)。


六、你关心的最新口径

• 生效时间:2025年8月26日起施行《掩隐新解释》;媒体与官方通报已反复确认。

• 关键变化:

• “明知”写进“知道或应当知道”;

• “其他方法”扩至任何足以掩隐;

• 入罪标准“综合判断”,强调慎用推定、限定打击面(例如底端“卡农”);

• “情节严重”按500万/50万分层并叠加特定情形;

• 增加从宽条款(含“配合追查上游起较大作用”)。


小结

“买U”本质是把赃款换成USDT并走链分流。

按2025新解释,这类转换形态+支付结算/跨境转移的组合,足以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若你的行为主要服务于“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支付结算,更像帮信;情节、方式与地位再重,可能上抬到洗钱(2024解释已把虚拟资产交易列为洗钱方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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