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
上诉人:
(原审被告一):广州市某某化妆品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二):广州某某贸易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广东)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林智敏律师团队
第三人(原审被告三):广州某某多贸易有限公司
二、案情简介
被上诉方(某日用品公司)是“某奢”系列沐浴露产品的权利人,主张其产品包装、装潢为知名商品特有标识。上诉方一(某化妆品公司)、上诉方二(某贸易公司)生产销售的“某风某华”沐浴露,在包装、装潢上与“某奢”产品高度近似。被上诉方公司认为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定侵权成立,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上诉方一、上诉方二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三、上诉方诉讼请求
上诉方一公司主张:
1、涉案产品包装、装潢不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
2、其使用的包装为行业通用设计,且已注册自有商标;
3、无生产侵权产品的能力,不应承担责任;
4、一审赔偿数额无事实依据。
上诉方二公司主张:
1、持有“某风某华”商标,未侵权;
2、赔偿金额过高,未因侵权获利。
四、被上诉方(我方)辩护意见
1、判令上诉方一公司、上诉方二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
2、判令第三人(某某多贸易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
3、判令上诉方一、上诉方二及第三人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8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
4、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五、案件争议焦点
1、被上诉方“某奢”产品包装、装潢是否属于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
2、被诉侵权产品是否构成混淆性近似;
3、上诉方一、上诉方二是否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4、一审判决的赔偿数额是否合理。
六、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
1、被告一、被告二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
2、被告三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
3、被告一、被告二公司共同赔偿被上诉方经济损失70万元(含合理费用);
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一、被告二公司负担。
二审判决: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案件受理费由上诉方一、上诉方二公司负担。
七、案件总结
本案明确了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保护不以外观专利有效为前提,而是基于其通过使用获得的显著性和市场知名度。即使专利失效,他人擅自使用近似包装、装潢导致混淆的,仍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综合考虑产品知名度、侵权主观恶意、维权成本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体现了对市场竞争秩序和权利人利益的平衡保护。
八、本案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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