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当事人
原告:广州某教育公司
被告:广州某机构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智敏律师团队
二、 案情简介
本案是一起因在网站平台提供含背景音乐的舞蹈教学视频而引发的著作权侵权纠纷。原告(广州某教育公司)经授权,享有音乐作品《某某再见他》的著作财产权及录音制作者权。原告发现,被告(广州某机构)运营的“某舞网”上,存在由用户上传的、使用《某某再见他》作为背景音乐的舞蹈教学视频,并可进行在线播放。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遂诉至法院。
三、 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在庭审中确认侵权链接已删除,撤回了要求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
四、 被告(我方)辩护意见
1、质疑原告权利来源链条的完整性与合法性,认为原告无权提起本案诉讼。
2、涉案视频系网络用户上传,被告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已尽到事前提示和提供投诉渠道的义务,对侵权行为不明知也不应知。在收到应诉材料后已及时删除侵权链接,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3、认为原告诉请的赔偿金额过高,且其已采取删除措施,原告诉请已无必要。
五、 案件争议焦点
1、原告是否为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
2、被告行为是否构成对案涉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六、 判决结果
1、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原告负担。
七、 案件总结
本案的核心在于准确适用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避风港”规则。法院认定,原告权属清晰系适格主体;但被告作为平台,涉案内容系用户上传,其在收到起诉状(视为有效通知)后及时删除侵权链接,已履行法定义务,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判决清晰界定了平台在尽到事后注意义务时可免除责任的情形,强调了“通知-删除”规则在平衡各方利益中的关键作用。
八、 本案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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