昏迷患者,以深度昏迷使用呼吸机小于96小时为由拒赔重疾险,君审律所在山东省济南法院成功获赔

2025/09/26 09:55:24 查看188次 来源:君审保险律师

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中,对于“深度昏迷”等疾病的定义往往伴有具体的、量化的标准,例如要求使用呼吸机维持生命“达到96小时以上”。这些看似精确的数字,在临床实践中却可能成为理赔的壁垒。当一位患者因疾病或意外已处于深度昏迷状态,并依赖呼吸机生存,却因临床救治的成功或不可抗力而未满96小时,保险公司能否仅因时间上的微小差距就拒绝承担重疾责任?君审律所代理的一起济南市案件,给出了否定的答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10万元,重申了重疾险保障的应是疾病的严重本质,而非僵化的时间数字。

一、 案情回顾:生命抢救成功后的理赔困局

委托人杨先生(化名)因突发“急性重症胰腺炎”导致多器官功能衰竭,并出现“深度昏迷”,格拉斯哥昏迷评分(GCS)为5分(属于深度昏迷标准)。病情危重,医院立即将其转入重症监护室(ICU),并为其插管,使用呼吸机辅助呼吸,以维持生命体征。

经过医护人员长达80多个小时的全力抢救,杨先生的病情出现转机,生命体征趋于稳定,并恢复了自主呼吸。医生根据其病情好转情况,于使用呼吸机约92小时左右,评估后为其成功脱离了呼吸机。杨先生最终苏醒并逐渐康复。

杨先生曾购买重疾险,合同中关于“深度昏迷”的定义明确要求“必须使用呼吸机维持生命96小时以上”。他出院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审核病历后,确认其深度昏迷及使用呼吸机的事实,但指出呼吸机使用时间为92小时,未达到合同约定的96小时标准,因此以“不符合重大疾病定义”为由,发出《拒赔通知书》。

二、 争议焦点:重疾险理赔应重“状态”还是重“时长”?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当被保险人的病情已完全符合“深度昏迷”的严重状态,且确需依赖呼吸机生存,仅因抢救成功而提前脱机,导致使用时间未完全达到合同约定时,是否应机械适用时间条款?

  1. 保险公司的观点: 保险公司坚持“合同约定至上”原则,认为96小时是明确的、客观的界限,差一小时也未达标,故拒赔合理。

  2. 君审律所的观点: 我们认为保险公司的观点是僵化且违背医学伦理和合同目的的。

    • 疾病严重性的本质已具备: 杨先生因疾病导致“深度昏迷”并需“呼吸机维持生命”,其病情的危重程度、对生命的威胁以及治疗的强度,已经完全符合“重大疾病”的本质特征。这92小时是生死攸关的92小时,其家庭承受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和经济负担。

    • 合同目的的背离: 重疾险设立的初衷是补偿因患重大疾病导致的收入损失和高额医疗费用。医生基于患者病情好转而及时撤机,是医疗行为的最优选择,符合患者最大利益。保险公司不能因医疗行为的成功(提前脱机)而惩罚被保险人,这无异于要求医生为了满足理赔条件而拖延治疗,这是荒谬且不人道的。

    • 格式条款的不公平性: 此类严格的时间限定条款是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它未能考虑临床治疗的复杂性和个体差异性,将一种极其危重的状态能否获赔系于几个小时的差别上,对投保人显失公平。

三、 君审律所代理策略与法律分析

我们为杨先生构建了旨在突破形式主义约束的诉讼策略:

  1. 强调疾病状态的同一性: 我们将ICU的病历、呼吸机使用记录、护理记录作为核心证据,向法庭充分证明,在92小时期间,杨先生始终处于“深度昏迷”状态并依赖呼吸机生存,其疾病的严重性与使用96小时的患者毫无二致。

  2. 论证医疗行为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我们邀请医学专家辅助说明,医生根据病情变化决定撤机时间,是专业且负责任的行为。不能因此否定患者在撤机前所经历的重大疾病风险和治疗事实。

  3. 运用不利解释原则: 对于“必须达到96小时”这一格式条款的理解,当其适用结果显失公平时,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即应着重审查疾病的严重程度是否达到重疾标准,而非机械计算小时数。

  4. 主张条款目的性限缩解释: 我们主张,该时间条款的目的在于区分需要长期生命支持的深度昏迷与短暂昏迷。杨先生的情况显然属于前者,应被视为符合条款本意。

四、 诉讼过程与圆满结果

在济南市某区人民法院的庭审中,法官深入了解了抢救过程和医学原理。法院认为,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深度昏迷并使用呼吸机长达92小时,其病情已极为严重,完全符合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障特征。保险公司仅因使用呼吸机时间与合同约定有数小时之差而拒赔,过于拘泥于形式,未能体现保险合同的公平原则和缔约目的。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杨先生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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