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建房屋不具备确权条件,哥哥分房诉求驳回,实务要点,遗产继承律师

2025/09/26 14:32:24 查看13次 来源: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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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哥以 “单位出资自建” 为由起诉弟弟,要求确认 4 间房屋归自己所有并办理过户,弟弟以 “房屋系父母所建、现属违建” 抗辩。近日,法院判决支持弟弟,明确 “原房屋已灭失,诉求驳回”。

一、案情梳理

1. 房屋确权争议:哥哥求过户,弟弟拒认可

周强(原告,被继承人周建国长子,败诉方)起诉周军(被告一,周建国次子,胜诉方)、周敏(被告二,周建国女儿,败诉方),诉求:1. 确认 “一号宅院”(北京市西城区)内编号 A、B、C、D 的 4 间房屋归自己所有;2. 判令周军、周敏协助办理过户登记;3. 诉讼费由周军承担。

周强主张:1. 父亲周建国(2021 年去世)与母亲刘桂英(2014 年去世)育有三人,一号宅院原有房屋系父母继承所得;2. 自己单位 1983 年出资在院内添建 4 间房屋(编号 A、B、C、D),实际出资人为自己,父母生前认可该事实;3. 房屋虽登记在父亲名下,但应属自己所有,周军拒不配合过户,故起诉维权。

周军辩称:不同意诉求,应驳回。1. 4 间房屋系 1985 年父母出资所建,2000 年登记在父亲名下,产权档案显示 “翻建”,与周强单位无关;2. 周强三十余年未主张权利,直至父亲立遗嘱后才起诉,属滥用诉权;3. 房屋 2011 年翻建后被认定为违法建设,原房屋已灭失,无确权基础。

周敏辩称:同意周强的诉讼请求。

2. 关键事实:房屋与确权核心证据

核心产权证据:2000 年房屋所有权证显示一号宅院 7 间房屋均登记在周建国名下,产权来源为 “翻建”;登记档案注明 “经甲局批准添建”,无周强单位出资记录。

房屋现状证据:甲局 2023 年《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2011 年翻建的房屋属违法建设,总建筑面积 55.19 平方米,责令 15 日内拆除;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该结论。

诉讼历史证据:生效 A 号、B 号民事判决书载明,因原房屋灭失且新建房为违建,法院驳回各方继承分割诉求;周强曾三次起诉又撤诉,证据与本次一致。

二、案件分析

1. 核心争议

周强主张 “单位出资建房” 是否有事实依据?

房屋已灭失且属违建,能否支持确权与过户诉求?

2. 胜诉关键:房屋灭失无确权基础,出资主张无证据

1)原房屋已灭失,确权诉求丧失客体基础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第二百三十一条(物权因事实行为设立或消灭)。

事实推导:① 物权随房屋灭失而消灭:2011 年的翻建行为导致原登记的 4 间房屋(编号 A、B、C、D)物理形态灭失,对应的物权随之消灭,周强要求确认 “已灭失房屋” 的所有权,缺乏权利客体;② 新建房属违法建设:行政机关已认定翻建房屋为违建并责令拆除,违法建筑不受法律保护,无法作为确权标的;③ 生效判决已明确:A 号、B 号判决书均以 “原房屋灭失、新建房为违建” 为由驳回继承诉求,本案同理,确权无法律基础。

2)周强 “单位出资” 主张无证据,产权登记优先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主张应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事实推导:① 无出资证据支撑:周强未提交单位出资证明、建材发票、工人证言等任何证据,仅以 “自述” 主张权利;② 产权登记明确:房屋登记在周建国名下,产权来源为 “翻建”,与周强无关,物权登记具有公示公信力;③ 自述与档案矛盾:周强称房屋 1983 年添建,但 1983 年产权图未记载,1985 年、2000 年登记均显示为父母所有,陈述不具有可信度。

3)周强滥用诉权,诉讼时效与诚信原则双重否定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诉讼时效期间)、第七条(诚信原则)。

事实推导:① 超过合理主张期限:房屋 1985 年建成、2000 年登记,周强直至 2019 年才首次起诉,间隔三十余年,远超一般权利主张的合理期限,侧面印证其主张不属实;② 滥用诉讼权利:三次起诉又撤诉,本次提交的证据与此前一致,无新事实新证据,属 “缠诉” 行为,浪费司法资源,法院可依诚信原则驳回;③ 动机存疑:周强在父亲立遗嘱后才主张权利,结合其无证据的现状,可认定其诉求具有投机性,不应支持。

4)周军抗辩有行政与司法文书支撑,效力优先

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合法的应驳回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已为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可直接采信)。

事实推导:① 行政文书效力优先:《限期拆除决定书》与行政复议决定书均认定房屋为违建,属公文书证,证明力高于周强的单方陈述;② 生效判决确认事实:A 号、B 号判决书已认定 “原房屋灭失、不宜分割”,该事实无需再举证,可直接作为本案裁判依据;③ 抗辩形成完整链条:周军提交的产权档案、行政文书、生效判决形成 “产权归属父母 + 原房灭失 + 新建房违建” 的完整抗辩,足以反驳周强的全部主张。

三、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周强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1. 房屋确权纠纷抗辩:3 个核心要点

举证房屋现状异常,否定确权基础

若房屋已翻建、灭失或被认定为违建,提交行政机关的认定书、限期拆除决定、生效判决书等,主张 “物权客体不存在或不受保护”,从根本上否定确权诉求。

以产权登记为核心,反驳 “实际出资” 主张

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产权登记档案,证明房屋登记在被继承人或己方名下,产权来源清晰;要求对方提交出资凭证(如单位文件、转账记录),无证据则主张 “举证不能”,强调登记的公示公信力。

主张对方滥用诉权,强化抗辩说服力

提交对方此前的起诉、撤诉记录,证明其反复诉讼且无新证据;主张其诉求超过合理期限、动机存疑,结合诚信原则,请求法院驳回 “缠诉” 行为。

2. 房屋建设与确权的 2 个关键提醒

单位出资建房需留痕,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若单位出资为个人建房,务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产权归属;保留单位的出资证明、批复文件,建成后及时办理产权登记,避免因 “登记在他人名下” 引发纠纷。

房屋翻建先批后建,避免 “违建” 丧失权利

翻建房屋前必须取得规划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严格按照审批内容施工;否则一旦被认定为违建,不仅原物权灭失,新建房也无法获得合法产权,面临拆除风险。

3. 核心提醒

本案核心逻辑是 “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且需以合法存在的房屋为客体;房屋已灭失或属违建的,确权诉求因缺乏权利基础必然被驳回;无证据的‘实际出资’主张无法对抗产权登记与公文书证”。

建议遇此类纠纷时,优先核查房屋现状与产权登记,收集行政与司法文书,必要时咨询律师制定 “现状抗辩 + 登记抗辩 + 证据反驳” 的维权策略,高效驳回对方诉求。

法律小贴士

《民法典》明确,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房屋灭失的,对应的物权随之消灭;违法建筑不受法律保护,无法作为确权或继承的标的,这是周军胜诉的核心法律依据。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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