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9/26 14:32:55 查看10次 来源: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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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室以 “尽主要扶养义务、无房养老” 为由起诉继女,要求独占 85% 房产份额及大部分租金,继女以 “法定继承应均等分割” 抗辩。近日,法院判决支持继女,明确 “房产继室占 75%、继女占 25%,租金扣除花费后按比例分割”。
一、案情梳理
1. 房屋继承争议:继室求多分,继女要均等
张琴(原告,被继承人林建国继室,败诉方)起诉林玥(被告,林建国之女,胜诉方),核心诉求:1. 判令 “一号房屋”(北京市门头沟区)由自己继承 85% 份额,林玥继承 15%;2. 判令林玥每月支付租金 2125 元(暂计 6375 元)。
张琴主张:1. 丈夫林建国(2024 年去世)2010 年与自己结婚,一号房屋 2020 年购买,属夫妻共同财产;2. 自己与林建国共同生活,尽主要扶养义务,且无稳定收入、无其他住房,一号房屋是养老唯一住房,应多分;3. 林建国丧葬事宜由自己办理,林玥未尽照料义务,应少分。
林玥辩称:不同意多分,应按法定继承均等分割。1. 父亲去世时 61 岁,身体较好,每月收入 5000 余元,无需张琴主要照料;2. 自己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与张琴享有平等继承权,应均分遗产;3. 一号房屋租金已由自己收取,同意扣除合理花费后按比例分割。
2. 关键事实:房屋与租金核心证据
核心产权证据:一号房屋 2020 年购买,登记在林建国名下,双方认可为张琴与林建国夫妻共同财产,购房款 230 万元全额支付。
租金相关证据:房屋自购买后对外出租,2024 年 9 月起租金每月 2500 元由林玥收取,已收 9-12 月租金 7500 元,支出采暖费 1472.10 元,双方同意扣除花费后分割。
继承关系与照料证据:林建国父母早逝,法定继承人仅张琴与林玥;张琴未提交 “尽主要扶养义务” 的证据(如大额医疗费支付凭证、护理记录),林玥主张父亲身体好,无需特殊照料。
二、案件分析
1. 核心争议
张琴能否以 “尽主要扶养义务、无房养老” 主张 85% 房产份额?
房屋租金应如何分割?
2. 胜诉关键:继室多分无依据,均等分割符合法律规定
(1)张琴 “多分” 主张不成立,不符合法定照顾情形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份额一般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照顾)。
事实推导:① 未举证 “尽主要扶养义务”:张琴称 “照料丈夫”,但未提交医疗护理记录、大额生活费支出凭证等,无法证明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劳务扶助;② 不属 “生活特殊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张琴有 1800 元退休金,虽无其他住房,但未提交证据证明 “缺乏劳动能力”,不符合 “应当照顾” 的双重要件;③ 林建国无需重点照料:林建国去世时 61 岁,死因系心源性猝死,生前收入稳定、身体较好,不存在依赖张琴生活的情形,张琴的照料属配偶正常义务,而非 “额外扶养”。
(2)房产先析产再继承,继女获 25% 份额合法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财产先析产)、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顺序继承人范围)。
事实推导:① 配偶份额先行析出:一号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张琴依法享有 50% 个人份额;② 遗产份额均等分割:剩余 50% 为林建国遗产,张琴与林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无遗嘱则均等分割,各得 25%;③ 最终份额清晰:张琴共占 50%+25%=75%,林玥占 25%,既保障配偶权益,又体现法定继承的平等性,符合法律规定。
(3)租金按 “共有 + 继承” 比例分割,扣除花费后支付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九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的收益权)、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遗产分割应扣除合理费用)。
事实推导:① 租金归属明确:房屋租金属于共有物收益,张琴占 75% 份额、林玥占 25%,租金应按此比例分配;② 合理花费可扣除:林玥已支付的采暖费 1472.10 元属房屋必要支出,应从已收租金 7500 元中扣除,剩余 6027.9 元按比例分割;③ 支付金额精准:林玥应向张琴支付 6027.9×75%=4520.93 元,法院据此判决符合 “扣除成本、按份分配” 的原则。
(4)林玥抗辩有事实支撑,张琴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主张应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事实推导:① 林玥完成抗辩举证:主张 “父亲身体好、收入稳定”,与张琴无证据的 “尽主要扶养义务” 形成对比;② 张琴证据缺陷明显:未提交任何证明 “多分” 的关键证据,仅以 “自述” 主张权利,法院不予采信;③ 法院尊重客观事实:结合林建国的年龄、收入、死因等客观情况,认定张琴的主张缺乏依据,采纳林玥的均等分割抗辩。
三、裁判结果
坐落于北京市门头沟区 “一号房屋” 由原告张琴、被告林玥按份共有,张琴享有 75% 的份额,林玥享有 25% 的份额;
被告林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张琴支付北京市门头沟区 “一号房屋” 租金 4520.93 元;
驳回原告张琴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1. 继子女继承夫妻共同房产抗辩:3 个核心要点
反驳 “尽主要扶养义务”,主张照料属正常义务
提交被继承人的收入证明、体检报告、死亡原因证明等,证明其生前无需特殊照料;要求对方提交大额扶养费用凭证、护理协议等,无证据则主张 “举证不能”,否定 “多分” 理由。
明确房产析产规则,主张均等分割遗产份额
强调夫妻共同房产需先析出配偶 50% 份额,剩余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均等分割;若对方以 “无房、低收入” 主张多分,反驳其未同时满足 “生活特殊困难 + 缺乏劳动能力”,不符合法定照顾情形。
梳理共有物收益与支出,主张按比例分割
对房屋租金等收益,提交收取记录与合理支出凭证(如物业费、采暖费),主张 “扣除成本后按份额分配”;若收益由己方收取,主动提出按比例支付对方应得部分,体现合规性。
2. 城市房产继承的 2 个关键提醒
配偶 “多分” 需满足严格要件,普通照料不达标
继室或配偶主张 “多分” 需同时证明 “尽主要扶养义务”(如长期护理、全额承担生活费)或 “生活特殊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如残疾证、低保证),普通夫妻间的照料无法构成 “多分” 依据。
共有房产收益分割需扣成本,留存支出凭证
持有租金等收益的继承人,需留存房屋相关的必要支出凭证(如维修、采暖、物业费用),分割时可依法扣除,避免 “全额支付收益” 的损失。
3. 核心提醒
本案核心逻辑是 “夫妻共同房产继承需先析产再均等分割,继子女与继室的继承权平等;无充分证据证明‘尽主要扶养义务’或‘生活特殊困难’的,不得主张多分;共有收益分割应扣除合理成本”。
建议遇此类纠纷时,优先梳理被继承人的生活状态与房产权属,针对对方 “多分” 主张精准抗辩,必要时咨询律师制定 “析产抗辩 + 均等分割 + 收益核算” 的维权策略,保障继承权益。
法律小贴士
《民法典》明确,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均等,“多分” 需以法定特殊情形为前提。继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在无遗嘱且对方无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有权主张均等分割遗产,这是林玥胜诉的核心法律依据。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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