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动投案”的理解与适用 ——以一起职务侵占罪案件为例

2025/09/26 16:17:04 查看169次 来源:杨权法律师

【基本案情】Z某自2008年6月起入职T公司工作,先后担任该公司管理部经理等职务。2024年12月30日,T公司审计项目招待费用报销凭证时发现,Z某处理公司招待业务后使用替票报销,且报销金额大于实际招待费用。经T公司初查,Z某对一共多报销196余万元的差额无法解释清楚合理用途。Z某向T公司陈述,其系通过微信向T某(另案处理)购买发票,事后再以这些发票充当业务招待费用向T公司报销。

2025年1月3日下午,T公司告知Z某,公司已向公安机关报案,让其在办公场所等待民警到来。Z某配合,至民警到达后被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讯问。次日,Z某被刑事拘留。2025年2月5日,Z某被逮捕。后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Z某虚报招待费用的金额为207万余元。

经查,2021年8月至2024年12月间,Z某担任T公司产能管理部经理期间,利用申请报销招待费用的职务之便,在业务实际支出之外,以虚开的发票从公司超额领取报销款汇至个人银行卡内,合计金额207万余元。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未对Z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进行认定。

【办案经过】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阅卷后发现,Z某系在公司报案后配合等待公安办案人员到达现场,具有自首情节,遂向检察机关提出该辩护意见。后被检察机关采纳。嗣后,因Z某家属代其赔偿T公司损失,且认罪认罚,Z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

【律师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职务侵占案。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详参刘静坤主编:《刑法条文理解与司法适用》下册第656页,法律出版社2023年3月第2版]行为人系公司产能管理部经理,工作中需要处理业务招待事务。其利用自己经手的业务,通过虚报招待费金额侵占公司财物,且数额之巨已超“数额较大”的标准,构成职务侵占罪自无需赘述。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中,Z某归案后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无争议。须对其是否具有“自动投案”的情节进行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60号)第一条第一款第2项的规定,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Z某已明知T公司报案,其在办公场所等待民警至现场,归案后如实供认了犯罪事实,其具有自动投案的法定情节,从而构成自首。因此,对Z某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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