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9/29 15:27:23 查看298次 来源:黄钊律师
2024年9月,武汉市民林月(化名)因与丈夫张伟(化名)婚姻关系破裂,向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林月与张伟于2007年登记结婚,2010年生育女儿张萌(化名)。自2013年起,双方因张伟沾染吸毒恶习、长期不履行家庭义务,林月无法忍受,双方分居,林月独自抚养女儿长达11年。期间,张伟多次被强制戒毒,对妻女不闻不问。林月因担心女儿成长环境、财产权益受损,多次协商离婚无果后,委托黄钊律师代理本案,诉求包括:解除婚姻关系、女儿由己方抚养、分割两套婚内房产、索要离婚损害赔偿及经济补偿。
证据链构建难:
张伟虽长期吸毒,但林月仅持有部分戒毒所汇款记录,缺乏直接吸毒成瘾的司法认定;分居11年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分居协议,需通过间接证据证明“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法定离婚条件。
财产分割争议大:
两套涉案房产登记为“林月25%、张伟25%、女儿张萌50%”,张伟主张房产系“婚前祖屋拆迁所得”,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拒绝分割;且其名下无明显存款,疑似通过亲属账户转移资产。
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博弈:
张伟虽同意离婚,但以“刚出戒毒所无收入”为由,拒绝支付高额抚养费,并试图以“女儿需父爱”为由争夺探视权主导权,对林月主张的“吸毒恶习不利于子女成长”提出抗辩。
过错赔偿认定障碍:
张伟否认“遗弃家庭成员”,主张分居期间曾通过母亲向女儿提供经济帮助,试图弱化自身过错,抗辩林月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提出的5万元损害赔偿请求。
固定过错证据:通过申请法院调取张伟5年内3次强制戒毒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编号:洪公(治)行罚决字〔202X〕第XXX号),结合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林月独自抚养女儿证明”“邻居证言”,形成“吸毒恶习+长期缺位”的完整证据链,直接指向《民法典》第1079条“吸毒屡教不改”的法定离婚事由。
破解分居认定难题:梳理林月2013年至今的租房合同、水电费缴纳记录、女儿学籍信息(显示长期由母亲陪同入学),辅以张伟另居地址的物业登记信息,证明“因感情不和分居满11年”的客观事实,远超法定离婚年限。
财产权属穿透:调取两套房产的拆迁协议及赠与公证,证明房屋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赠与双方”(非婚前个人财产),依据《民法典》第1062条,主张50%份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
子女抚养权主张:提交女儿张萌(时年15岁)亲笔书写的《抚养权意愿书》,结合林月稳定的工作收入证明、女儿学校出具的“母亲长期参与家校活动”证明,依据《民法典》第1084条“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论证由母亲抚养的必要性;同时申请法院对张伟进行心理评估,指出其吸毒史对子女成长的潜在风险。
财产分割方案:针对房产“三人共有”登记现状,提出“折价补偿+份额调整”方案:林月与张伟各分得12.5%份额(合计25%夫妻共同部分),女儿50%份额不变,由林月作为监护人代为管理,既保障子女权益,又避免房产分割导致的实际居住冲突。
损害赔偿与经济补偿双重主张: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遗弃家庭成员)主张5万元损害赔偿,同时以林月“11年独自承担家务及抚养义务”为由,依据第1088条主张10万元经济补偿,形成“过错惩罚+家务价值认可”的双重权益保障。
庭审焦点突破:针对张伟“无收入无法支付抚养费”的抗辩,申请法院调取其近6个月银行流水,发现其母亲每月向其转账5000元,结合本地生活水平,主张“抚养费应优先于个人消费”,最终说服法院酌情判定每月1500元抚养费(远超张伟最初主张的500元)。
调解策略引导:在法院组织下,以“张伟需保留基本探视权以维系父女关系”为切入点,促成双方达成《探望权协议》:每月4次短探望+寒暑假集中探望,既保障张伟的合法探视权,又避免对女儿学习生活造成过度干扰。
执行风险预判:提前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张伟名下部分拆迁补偿款,确保抚养费及损害赔偿金的实际履行,避免“判决空判”。
2025年6月,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准予林月与张伟离婚;
女儿张萌由林月直接抚养,张伟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女儿成年;
两套房产的因涉及案外人份额,可另案主张进行分割;
张伟向林月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1万元(考虑其经济状况酌情支持);。
核心成果:林月实现“离婚+抚养权+财产分割”三大核心诉求,张伟的吸毒过错得到法律否定性评价,女儿的生活稳定性与财产权益得到保障。林月在结案后表示:“黄律师不仅帮我摆脱了痛苦的婚姻,更让我和女儿的未来有了法律的兜底的安全感。”
黄钊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离婚案件处理的“三维能力”:
证据挖掘的深度:通过“行政记录+生活痕迹+证人证言”的组合证据,将看似“难以量化”的分居事实与过错行为转化为可认定的法律事实;
法律适用的精度:精准援引《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过错赔偿”“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最佳利益”等条款,在当事人诉求与法律刚性之间找到平衡点;
情感调解的温度:在抚养权与探望权争议中,既坚持“子女利益至上”,又通过柔性谈判为双方保留亲子关系修复的空间,避免矛盾激化对未成年人造成二次伤害。
他始终强调:“离婚案件不是‘输赢之争’,而是‘权益清算与未来安置’。律师的价值在于用法律工具为当事人划清过去的纠纷,铺就未来的安宁。”
黄钊律师将持续聚焦婚姻家庭纠纷的复杂化趋势,尤其关注“家庭暴力证据固定”“跨境财产分割”“未成年子女心理干预”等新兴领域,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情感”的复合型解决方案,用专业守护每一个家庭的合法权益与体面告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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