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海宇丨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在公司经营中,关联交易是个绕不开的话题 —— 从母公司给子公司提供担保,到控股股东向公司采购货物,再到董监高亲属经营的企业与公司合作,都可能涉及关联交易。但这类交易往往暗藏风险:有的企业把关联交易当成 “利益输送通道”,有的则因不懂合规流程踩雷,最终导致交易无效、高管追责甚至股东维权。
2023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关联交易的合规边界与法律后果。作为资深公司法律师,今天就带大家系统梳理关联交易的核心要点,帮企业和股东避开 “雷区”。
一、先搞懂:什么是 “关联交易”?法律划定的范围很明确
要判断一笔交易是否属于 “关联交易”,首先得明确两个关键:谁是 “关联方” ?什么行为构成 “关联交易” ?
根据《公司法》第 265 条(关联关系定义)及《公司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 3 条,“关联交易” 的核心是 “关联方与公司之间的交易”,具体范围可拆解为:
1. 关联方:这些主体都算 “自己人”
核心关联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即 “董监高”);
延伸关联人:与上述主体存在 “关联关系” 的主体,比如董监高的近亲属、其直接 / 间接控制的企业(如配偶持股的公司、子女担任高管的企业)、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如兄弟公司)。
简单说,只要交易对手与公司的 “核心决策者”(控股股东、董监高)存在利益绑定,就可能被认定为 “关联方”。
2. 关联交易:不止 “买卖”,这些行为都算
关联交易不仅包括常见的 “商品买卖”“服务提供”,还包括:
资金往来(如公司向关联方借款、提供担保);
资产转让(如公司将房产、知识产权转让给关联方);
项目合作(如关联方承包公司的工程项目);
甚至 “隐性交易”(如关联方代公司支付费用、代持股权)。
只要是关联方与公司之间的 “利益交换”,无论形式如何,都可能被纳入关联交易的监管范围。
二、合规红线:关联交易不是 “想做就做”,3 个条件必须满足
很多企业误以为 “关联交易只要价格公允就没问题”,但根据《公司法》及司法解释,程序合规 + 实质公允才是关联交易的 “双保险”,缺一不可。具体要满足 3 个核心条件:
1. 必须走 “法定审批程序”:股东会 / 董事会决议是 “硬要求”
《公司法》第 15 条(对外担保)、第 22 条(禁止关联损害)明确规定:
若关联交易属于 “关联担保”(如公司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决议,且控股股东 / 关联股东不得参与表决(即 “回避表决”),由其他股东过半数通过;
若关联交易是 “一般交易”(如关联方采购公司产品),需按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关联董事 / 股东同样需回避。
《公司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 3 条进一步强调:未经法定报告或决议程序的关联交易,公司可请求法院确认 “对公司不发生效力” —— 也就是说,即使交易已经履行,公司也可以不认账,要求关联方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
2. 交易价格必须 “公允”:不能 “低卖高买” 输送利益
即使走了审批程序,若交易价格明显偏离市场公允价(如公司以 1 元低价将专利转让给关联方,或高价从关联方采购劣质原材料),仍可能被认定为 “损害公司利益”。
实务中,“公允价” 的判断通常参考:
同类交易的市场价格(如第三方报价、公开招标价);
独立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如股权转让、资产转让时)。
3. 信息必须 “透明”:及时披露,让股东知情
尤其是上市公司或公众公司,关联交易的 “信息披露” 是法定义务:
需向股东如实披露交易对手的关联关系、交易内容、价格依据;
上市公司还需按《证券法》要求,在证券交易所官网公告关联交易详情。
即使是非上市公司,也应将关联交易情况纳入股东会报告,保障中小股东的知情权 —— 毕竟,股东有权知道公司的钱有没有花在 “刀刃上”。
三、踩雷后果:关联交易违法,3 类主体要担责
一旦关联交易违反上述合规要求,不仅交易可能被认定为 “无效”,相关主体还会面临法律追责,具体可分为 3 类:
1. 交易层面:对公司 “不生效”,关联方需返还财产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 3 条第 1 款:未经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公司可起诉请求确认交易对自己不发生效力,关联方需返还从公司取得的财产(如货款、资产),若造成公司损失,还需赔偿利息、折旧等损失。
比如:某公司董事长未经股东会决议,私自将公司价值 1000 万的设备以 500 万卖给自己的亲属企业,公司可起诉要求确认交易无效,亲属企业需返还设备,董事长需赔偿 500 万差价损失。
2. 责任主体:董监高、控股股东要 “赔钱”,跑不掉
直接责任:若控股股东、董监高通过关联交易 “侵占公司利益”(如挪用资金、低价转移资产),公司可起诉要求其赔偿损失(《公司法》第 22 条、《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 3 条);
连带责任:若其他董监高 “明知交易违法却不制止”(如董事会表决时明知关联交易未回避仍同意),需对公司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程序抗辩无效:即使关联交易履行了审批程序,但只要实质损害公司利益,相关主体仍需担责 ——《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 3 条明确规定:“被告仅以关联交易已履行程序为由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简单说:“走了流程” 不代表 “可以随便损害公司利益”,董监高的 “忠实义务” 永远是底线。
3. 股东救济:公司不维权,股东可以 “替公司出头”
若公司因关联交易受损,但控股股东或董监高控制公司,拒不提起诉讼(比如董事长自己搞的关联交易,公司不可能告自己),符合条件的股东可提起 “股东代表诉讼”(《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 3 条第 2 款):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无论持股多少,均可提起;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需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
股东代表诉讼的核心是 “为公司维权”,胜诉后赔偿款归公司所有,股东可要求公司承担维权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 —— 这为中小股东提供了 “制衡大股东” 的法律武器。
四、实务建议:公司与股东如何 “避坑”?这 4 招很关键
关联交易并非 “洪水猛兽”,合规的关联交易反而能提高交易效率(如降低谈判成本、保障供应链稳定)。关键是要建立 “防火墙”,避免踩雷。
1. 公司端:3 步搭建关联交易 “合规体系”
第一步:完善公司章程,明确 “游戏规则”
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哪些关联交易需股东会决议、哪些需董事会决议;关联方的认定标准;回避表决的具体流程 —— 避免后续 “无据可依”。
第二步:强化内部核查,定期 “扫描” 关联交易
由监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若有)定期核查公司交易,重点排查 “交易对手是否为关联方”“审批程序是否完整”,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步:留存证据,做好 “留痕管理”
关联交易的决议文件、评估报告、合同、付款凭证等,需统一存档 —— 一旦发生纠纷,这些材料是证明 “合规性” 的关键。
2. 股东端:2 个动作维护自身权益
动作 1:主动行使 “知情权”,及时发现问题
股东可依据《公司法》第 57 条(有限责任公司)、第 110 条(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查阅公司的股东会决议、会计账簿,重点关注 “关联交易的审批记录”“资金流向”,若发现异常,及时向公司提出异议。
动作 2:果断维权,别错过 “时效期”
若发现违法关联交易,股东需注意:
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无明确时效限制,但建议 “发现后及时起诉”,避免证据灭失;
请求撤销股东会决议:需在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起诉(《公司法》第 26 条),逾期则丧失权利。
结语:关联交易的核心是 “合规与公允”,而非 “禁止”
2023 年《公司法》及司法解释对关联交易的规制,并非 “一刀切禁止”,而是通过 “明确边界、强化追责”,防止关联交易成为 “利益输送的工具”。对企业而言,合规的关联交易是 “双刃剑”—— 用得好能降低成本、提升效率;用得不好则可能导致交易无效、高管追责。
最后提醒:《公司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尚未正式生效,最终条款可能存在调整,实务中需以正式发布版本为准。若企业涉及重大关联交易(如大额担保、资产转让),请联系段海宇律师,做好合规审查,避免 “踩雷”。
合规不是负担,而是企业长久发展的 “护城河”—— 这一点,在关联交易中尤为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