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海宇丨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营业执照被吊销是较为严重的法律后果,此时公司的行为边界将受到严格限制。就此,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一起 “高某某诉上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就因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无偿转让债权引发争议,最终二审法院改判债权转让无效。本期,我们将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与案例细节,为大家深度剖析背后的法律逻辑,为企业合规经营提供参考。
一、核心裁判要旨:划定被吊销执照公司的行为红线
本案的裁判要旨明确了一个关键规则: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及时成立清算组,终止清算目的之外的行为。其经营资格、经营行为受到限制,法人行为仅能围绕清算目的展开。
人民法院在审查营利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行为是否合规时,会结合行为的具体内容、对象和目的综合判断。而无偿债权转让行为,显然不属于清算目的范畴 —— 在公司尚未清算前,此类行为会直接损害公司责任财产,进而影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不属于清算行为或与清算目的相关的经营行为,该债权转让不发生法律效力。
这一裁判要旨不仅为个案提供了裁判依据,更为所有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划定了行为红线:清算期间,一切行为都需以 “维护公司责任财产、保障债权人利益” 为核心,偏离这一目的的处分行为都可能面临法律风险。
二、基本案情:一场围绕 “吊销后债权转让” 的纠纷
要理解二审改判的合理性,需先梳理本案的关键事实脉络:
(一)基础合同与违约争议
2013 年 4 月 12 日,第三人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下称 “某置业公司”)与被告上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 “某房产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
1.某房产公司参与特定商业项目地块招投标,某置业公司提供协助;
2.若某房产公司成功竞得地块,需向某置业公司支付 2000 万元及项目 5% 的股权收益;,
3.若某房产公司以关联单位或个人参与竞拍以逃避义务,即视为违约,需向某置业公司支付 8000 万元损失赔偿。
2013 年 7 月 11 日,系争地块竞得人为北京 A 投资有限公司(占股 67%)与 X 集团有限公司(占股 33%)。此后,某置业公司主张某房产公司构成违约,认为其通过关联方竞拍逃避义务,应支付 8000 万元违约金,且某房产公司已支付部分款项,尚欠 4000 万元。
(二)债权转让的关键时间节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集中在债权转让的时间与合法性上:
1.某置业公司被吊销执照:2016 年 12 月 20 日,某置业公司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其持股 80% 的股东上海 H 投资公司也于 2016 年 12 月 23 日被吊销执照。
2.无偿转让债权:2017 年 12 月 18 日,某置业公司与原告高某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将对某房产公司的 4000 万元违约金债权转让给高某某,但协议中仅载明 “对价另行书面约定”,无任何证据证明高某某实际支付了转让对价。
3.通知与诉讼:2018 年 1 月 4 日,某置业公司向某房产公司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某房产公司确认收到。后因债权未获清偿,高某某起诉某房产公司,要求支付 4000 万元本金及利息。
(三)一审判决与双方上诉
上海市闵行区法院经审理,于 2019 年 5 月 24 日作出(2018)沪 0112 民初 2346 号民事判决:
1.某房产公司向高某某支付违约金 2400 万元;
2.驳回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对于该判决,双方均不服并上诉:
高某某认为应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4000 万元本金及利息);
某房产公司则主张某置业公司被吊销执照后无权转让债权,应驳回高某某的全部诉请。
三、二审裁判理由:从法律规定到事实认定的层层论证
上海一中院于 2020 年 2 月 27 日作出(2019)沪 01 民终 9972 号民事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高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其裁判理由围绕 “被吊销执照公司的债权转让效力” 展开,逻辑清晰且贴合法律规定:
(一)法律依据:明确被吊销执照公司的行为限制
二审法院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现对应《民法典》第 72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指出: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无论是否及时成立清算组,其经营资格和行为均受限制,法人行为必须围绕清算目的展开,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这一法律适用的核心在于:吊销营业执照并非导致公司法人资格消灭,而是剥夺其经营资格,此时公司的核心任务是通过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分配剩余财产,任何偏离该任务的行为都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因此被法律所禁止。
(二)事实认定:无偿转让不属于 “清算相关行为”
结合本案事实,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两个关键问题:
1.债权转让是否有对价:根据《债权转让协议书》及双方举证,无任何证据证明高某某向某置业公司支付了债权转让对价,该转让属于无偿转让。
2.无偿转让是否符合清算目的:清算目的是 “维护公司责任财产、保障债权人利益”,而无偿转让债权会直接导致公司责任财产减少 —— 若允许此类行为,公司可能通过无偿转让财产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的受偿权。因此,某置业公司的无偿债权转让行为,显然不属于 “与清算目的有关的行为”。
(三)效力判断:债权转让行为无效,高某某无权主张权利
基于上述法律规定与事实认定,二审法院得出结论:
某置业公司因被吊销营业执照,其财产处分权受限,无偿转让债权的行为不符合清算目的,该债权转让不发生法律效力。高某某未实质取得债权,因此无权以债权人身份向某房产公司主张权利;同时,某房产公司对某置业公司的抗辩(如债权不存在、转让无效等),也可向高某某主张。
最终,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高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纠正了一审法院对 “被吊销执照公司行为边界” 的认定偏差。
四、法律启示:企业与债权人需警惕的风险点
本案的二审改判,不仅是对具体案件的裁判,更为企业经营和债权交易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启示:
(一)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严格遵守清算边界
1.立即启动清算程序: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公司应及时成立清算组,制定清算方案,避免因拖延清算引发额外法律责任;
2.禁止无关处分行为: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尤其不得无偿转让债权、股权或其他财产 —— 即使是有偿转让,也需以 “合理价格” 进行,且转让所得应纳入清算财产,用于清偿债务;
3.尊重债权人利益:清算的核心是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任何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如恶意转移财产、优先清偿个别债权人等),都可能被认定为无效,相关责任人还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债权受让人:交易前核查转让方主体资格
1.核查转让方经营状态:在受让债权前,务必通过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等平台,核查转让方是否存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等情况;
2.要求支付合理对价:无偿或低价受让债权存在极高风险 —— 若转让方为被吊销执照的公司,此类转让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受让人无法取得债权;
3.留存交易凭证:即使是有偿转让,也需签订明确的转让协议,留存支付对价的银行流水、发票等凭证,避免因 “无对价” 被认定为无效。
(三)对债务人:积极行使抗辩权
若债务人收到债权转让通知,且发现转让方存在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况,应积极核查以下事项:
1.转让方是否已进入清算程序;
2.债权转让是否有合理对价;
3.转让行为是否符合清算目的。
若发现转让行为可能无效,债务人可依法向受让人提出抗辩,避免不当履行债务导致损失。
五、关联索引:本案的法律依据与裁判文书
1.案例编号:2023-07-2-079-003
2.核心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72 条(对应本案适用的《民法总则》第 72 条):“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545 条(对应本案适用的《合同法》第 79 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裁判文书:
一审: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8)沪 0112 民初 2346 号民事判决
二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 01 民终 9972 号民事判决
结语
本案的二审改判,清晰地划定了被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的行为边界,也为市场主体敲响了警钟:公司的经营活动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即使面临吊销执照的困境,也需以 “保障债权人利益” 为核心开展清算工作;而债权交易中的各方,更需审慎核查主体资格与交易合法性,避免因忽视法律风险导致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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