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解读!新公司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 23 个核心亮点

2025/10/04 18:05:38 查看2048次 来源:段海宇律师

段海宇丨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2025 9 30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下称 《征求意见稿》),直面新《公司法》实施后司法实践中的争议焦点 —— 从法定代表人 辞任难到关联公司人格否认,从股权代持效力到上市公司反收购规制,均作出体系化回应。作为深耕公司法领域的律师,笔者提炼出 23 个核心亮点,覆盖主体责任、出资义务、股权交易、公司治理等全链条场景,为提供全景式专业参考。

一、一般规定:厘清主体责任边界,破解 程序空转难题

亮点 1:法定代表人辞任的 涤除登记制度,终结 挂名困局

条文依据:《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核心内容

法定代表人起诉请求确认辞任生效并办理登记的,法院分三种情形处理:

1.公司确定新法定代表人的,判令办理变更登记

2.公司未确定新法定代表人或未应诉的,判令办理涤除登记(即删除原法定代表人信息);

3.有特别规定(如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离任审批)的,可驳回诉请。

同时明确:辞任自 公司收到书面辞任通知生效,辞任后至登记前,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行事,除非相对人知情,否则公司需承担责任;解任则自 决议作出生效,不因未登记而抗辩。

实务意义:此前大量 挂名法定代表人因公司不配合变更登记,被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却无救济路径。《征求意见稿》首次确立 涤除登记制度,直接破解 辞任易、登记难痛点,同时明确责任边界,平衡公司与相对人利益。

亮点 2:公司对外担保的 关联范围扩展,堵住 隐形漏洞

条文依据:《征求意见稿》第二条

核心内容

1.公司为 控股股东 / 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提供担保,参照关联担保(需股东会 / 董事会决议),除非相对人不知情;

2.公司为 他人取得本公司或母公司股权提供担保,同样参照关联担保。

实务意义:原《公司法》仅明确 为股东 / 实际控制人担保需决议,而实践中大量公司通过 为控股股东控制的子公司担保”“为收购本公司股权的主体担保规避程序。《征求意见稿》将此类 隐形关联担保纳入规制,防止公司资产被不当处分。

亮点 3:关联交易的 对公司不发生效力规制,强化程序正义

条文依据:《征求意见稿》第三条

核心内容

1.董监高及关联人未经报告或决议程序,与公司进行关联交易的,公司可主张 交易对其不发生效力,并要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

2.关联交易存在无效、可撤销等情形,公司不诉讼的,符合条件的股东可提股东代表诉讼

3.即便履行了程序,若关联交易造成公司损失,责任人仍需赔偿,不能以 履行程序抗辩。

实务意义:此前关联交易仅在 损害公司利益时可主张赔偿,《征求意见稿》新增 对公司不发生效力的救济路径,将 程序违法直接与 交易效力挂钩,更严厉遏制 违规关联交易,同时明确股东代表诉讼适用空间,强化中小股东保护。

亮点 4:公司人格否认的 三要件细化,统一裁判尺度

条文依据:《征求意见稿》第四条

核心内容

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需满足 三要件,法院需综合考量:

1.过度控制:数公司受同一控股股东控制,丧失独立意志 + 不当利益输送 + 逃避债务;

2.财产混同: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无财务记载区分 + 股东无偿使用 / 侵占公司财产 + 人员 / 业务 / 住所混同(可委托审计认定);

3.资本显著不足:实际出资与公司经营风险不匹配 + 股东通过过度举债转移风险。

实务意义:公司人格否认(刺破公司面纱)是司法难点,此前因缺乏明确标准,裁判结果差异大。《征求意见稿》将三大情形细化为可举证的具体因素,甚至允许通过审计认定,直接统一裁判尺度,减少 同案不同判

亮点 5:关联公司人格否认的 双路径,扩大债权人保护范围

条文依据:《征求意见稿》第五条

核心内容

1.数公司受 同一控股股东过度控制或财产混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人可请求任一公司对其他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可要求控股股东担责;

2.数公司受 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参照前述规则,但提供两种方案:

方案一:实际控制人直接担责;

方案二:区分控制方式 —— 股权投资控制的参照控股股东,非股权投资控制的(如协议控制),依《公司法》相关条款承担赔偿责任。

实务意义:实践中 关联公司人格否认多涉及实际控制人(而非控股股东),《征求意见稿》首次明确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适用规则,平衡 债权人保护控制人责任边界,应对 代持控制”“协议控制等复杂情形。

亮点 6:一人公司财产独立的 举证阶梯,降低维权难度

条文依据:《征求意见稿》第七条

核心内容

1.一人公司股东举证 会计年度终了编制符合要求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可初步认定财产独立;债权人质疑报告真实性的,公司 / 股东需说明并举证;

2.股东不能提供报告但能提供 完整连续账簿并申请专项审计的,法院可准许(审计费由股东承担);

3.例外:股东为夫妻二人的,不适用一人公司规则(即不适用 举证倒置)。

实务意义:原《公司法》要求一人公司股东 证明财产独立,但未明确举证标准,导致股东 举证难、债权人 维权难。《征求意见稿》建立 报告初步认定 账簿审计补充的举证阶梯,同时明确 夫妻股东不适用一人公司,回应 夫妻店是否为一人公司的争议。

亮点 7:多层一人公司股东责任的 有限豁免,防止责任无限传导

条文依据:《征求意见稿》第八条

核心内容

一人公司(如 A 公司)的股东也是一人公司(如 B 公司),债权人起诉 A 公司和 B 公司时,不能仅以 “B 公司的股东(如 C 公司)不能证明与 B 公司财产独立为由,要求 C 公司担责,除非符合 关联公司人格否认情形。

实务意义:此前存在 多层一人公司(如 C→B→A),债权人试图 层层刺破要求最上层股东担责。《征求意见稿》明确 仅因下层股东财产不独立,不能要求上层股东担责,防止责任无限传导,平衡股东与债权人利益。

亮点 8:公司人格否认诉讼的 被告必列规则,避免程序瑕疵

条文依据:《征求意见稿》第六条

核心内容

1.债权人仅起诉股东主张人格否认责任,未列公司为被告的,法院必须释明追加;债权人拒绝的,直接驳回起诉;

2.债权已获生效判决,但债权人未起诉股东而直接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的,法院驳回申请,告知另行诉讼。

实务意义:此前存在债权人 跳过公司直接告股东的诉讼策略,试图通过执行程序直接追及股东财产,却因被告主体缺失导致裁判无效。某建材公司债权人胜诉后,直接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法院曾出现 支持追加驳回追加两种判决。本条款明确 公司必为被告的诉讼结构,禁止 执行程序替代诉讼程序,从根源上统一裁判标准,减少债权人的程序试错成本。

二、股东出资:强化出资义务,明确责任追偿路径

亮点 9:认缴出资加速到期的 实质清偿能力触发条件

条文依据:《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四条

核心内容

1.公司 客观缺乏清偿能力不通过诉讼 / 仲裁追讨股东出资的,债权人可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担责,参照瑕疵出资责任规则;

2.执行程序中,债权人申请追加未届出资期限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法院驳回,告知另行诉讼。

实务意义:原《九民会议纪要》仅允许 公司破产 / 清算时加速到期,而实践中大量公司 资不抵债却不破产,债权人无法追偿。《征求意见稿》新增 实质清偿能力不足 + 公司不追讨的触发条件,既避免股东 滥用认缴制,又防止 加速到期被过度适用。

亮点 10:董事催缴出资的 过错责任清单,压实董事义务

条文依据:《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七条

核心内容

董事存在下列情形,造成公司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

1.未核查股东出资情况;

2.股东未按期出资,未书面催缴;

3.违背利益作出 股东失权 / 不失权决议;

4.失权股权转让后,受让人未出资或转让价低于认缴额;

5.其他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的情形。

实务意义:新《公司法》新增 董事催缴出资义务,但未明确责任认定标准。《征求意见稿》通过 过错清单细化责任情形,直接解决 董事催缴不力,公司损失谁担的实务问题,强化董事的出资监督义务。

亮点 11:抽逃出资的 行为认定扩展,覆盖新型手段

条文依据:《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八条

核心内容

1.股东通过 虚构债权债务”“挪用公司财产等方式抽回出资,损害公司利益的,认定为抽逃出资;

2.股东通过 虚假财务报表虚增利润分配”“关联交易转出出资的,分别按 违法分配利润”“关联交易规则处理;

3.抽逃出资的股东需返还出资、赔偿损失,董事监事高管若有责任,需连带赔偿,且可向股东追偿。

实务意义:实践中抽逃出资手段不断翻新,如 借款名义转出出资”“通过关联交易低价转让资产等。《征求意见稿》明确将此类行为纳入规制,同时明确董监高的连带责任,堵住 抽逃出资后无追责主体的漏洞。

亮点 12:出资瑕疵股东的 双重责任,衔接违约与出资义务

条文依据:《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一条

核心内容

1.未全面出资股东需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并赔偿损失;

2.已足额出资股东可依据设立协议,额外主张违约金等违约责任,法院应予支持。

实务意义:传统司法实践中,出资瑕疵股东仅承担补缴责任,对其他股东的违约责任常因 缺乏直接请求权基础被驳回。某注册资本 1 亿元的公司中,股东 A 未出资 5000 万元,其他股东仅能追讨本金及利息,无法主张设立协议约定的 2000 万元违约金。本条款首次明确 出资义务 + 违约责任双重追责路径,强化了设立协议的约束力,倒逼股东审慎履行出资承诺。

三、股权代持与投资者保护:厘清效力边界,平衡各方利益

亮点 13:股权代持的 法定无效情形系统化,减少争议

条文依据:《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二条

核心内容

下列股权代持合同无效:

1.代持金融机构股权,违反禁止性规定或影响金融安全;

2.代持上市公司股票,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影响证券秩序;

3.公务员等规避 不得参与营利活动规定,委托他人代持;

4.其他违反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的情形。

无效后,符合显名条件的实际出资人可确认股东资格,否则可拍卖股权,所得款项按过错分配。

实务意义:此前股权代持无效情形散见于监管规定(如《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司法实践中对 代持上市公司股权是否无效存在争议。《征求意见稿》首次系统化列举法定无效情形,明确 金融安全、证券秩序、公职人员廉洁三大核心保护法益,统一裁判认知。

亮点 14:实际出资人显名的 过半数同意弹性认定,降低显名门槛

条文依据:《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一条

核心内容

实际出资人显名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提供两种方案):

1.方案一(宽松):过半数其他股东同意,或过半数其他股东知情且未异议;

2.方案二(严格):全体其他股东同意,或全体其他股东知情且未异议。

同时要求法院综合 代持合同、出资真实性、资金来源等认定代持关系,防止虚假代持。

实务意义:原《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要求实际出资人显名需 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但未明确 知情未异议是否构成同意。《征求意见稿》明确将 过半数股东知情且未异议纳入显名条件(方案一),更符合实践中 实际出资人长期行使股东权利,其他股东默认的情形,降低显名门槛。

亮点 15:估值调整协议(对赌协议)的 公司履行限制,衔接九民纪要

条文依据:《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七条

核心内容

1.投资者与公司 / 股东 / 实际控制人签订对赌协议(如业绩不达标则回购股权、补偿),原则上有效;

2.若投资者与公司对赌,公司未履行减资或利润分配程序的,投资者不能请求继续履行;

3.若约定 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或提供担保,该约定无效;但第三人提供担保的,投资者可要求第三人担责。

实务意义:《九民会议纪要》明确 与公司对赌需履行减资 / 分红程序,但未明确 公司不履行程序时的后果。《征求意见稿》进一步规定 不能强制公司履行,同时否定 公司违约责任条款的效力,防止公司资产被不当稀释,平衡投资者与公司债权人利益。

亮点 16:股权回购的 压迫性持股救济,破解中小股东退出困局

条文依据:《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九条

核心内容

控股股东滥用权利导致其他股东 参与经营管理或获取收益的目的落空(如长期不分红、排除股东知情权),受害股东可请求公司按合理价格回购股权,且需明确回购价格主张(法院可结合净资产、股权交易价、司法评估确定)。

实务意义:原《公司法》股权回购限于 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等法定情形,对 控股股东故意排挤中小股东的情形缺乏救济。某家族企业中,控股股东通过修改章程剥夺小股东决策权且连续 5 年不分红,小股东此前无法主张回购。本条款将 压迫性持股纳入回购范围,同时明确价格认定标准,避免诉讼中价格争议拖沓程序,为中小股东提供实质性退出通道。

四、股权转让与优先购买权:明确交易规则,减少履行争议

亮点 17:股权转让的 股权取得时点多元界定,解决登记冲突

条文依据:《征求意见稿》第四十条

核心内容

1.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除需批准的情形外,受让人自下列时点取得股权:

第一,记载于股东名册时;

第二,无股东名册的,自 实际行使股东权利通知公司股权转让事实时;

2.股权已记载于股东名册但未登记的,转让人的债权人申请执行该股权的,受让人可排除强制执行。

实务意义:此前司法实践中对 股权取得时点存在 登记说”“股东名册说”“实际行权说等争议,导致 一股二卖中受让人权利难以保障。《征求意见稿》确立 股东名册优先,无名册则行权 / 通知的多元标准,同时明确 名册记载可对抗转让人债权人,解决 登记滞后导致的权利冲突

亮点 18:一股二卖的 善意取得判断要素,细化认定标准

条文依据:《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一条

核心内容

原股东在股权转让后未登记前,又处分股权(转让、质押)的,第三人是否善意,需考量:

1.公司是否置备股东名册;

2.受让人是否已被记载于股东名册;

3.股东名册与公司登记是否一致;

4.第三人是否查阅了股东名册或登记,是否向公司核实。

若第三人善意取得,受让人可要求原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或要求有过错的董监高赔偿。

实务意义一股二卖善意第三人的认定是核心争议点。《征求意见稿》明确将 股东名册查阅、公司核实义务纳入善意判断,防止第三人 仅凭登记信息主张善意,同时明确董监高的过错责任,倒逼公司规范股东名册管理。

亮点 19:股权转让中 受让人举证责任倒置,平衡交易安全

条文依据:《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四条

核心内容

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公司、债权人请求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受让人需举证证明 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出资瑕疵 ,否则承担责任;受让人担责后可向转让人追偿。

实务意义:传统规则中,债权人需举证受让人 明知瑕疵,而受让人往往以 不知情抗辩,导致债权人举证困难。某科技公司股东转让股权时隐瞒未出资事实,债权人起诉受让人时,因无法证明其知情而败诉。本条款将举证责任倒置给受让人,要求其在受让股权时尽到审慎核查义务(如查阅出资证明、财务报表),既保护了债权人利益,也倒逼股权转让市场的信息透明化。

五、公司治理:划定权力边界,遏制职权滥用

亮点 20:股东知情权的 不正当目的具象化,避免滥用

条文依据:《征求意见稿》第五十条

核心内容

公司可举证下列情形,认定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具有 不正当目的

1.股东自营业务与公司主营业务有 实质性竞争关系(章程或全体股东约定除外);

2.股东为 向他人通报信息而查阅,且通报非法定义务;

3.其他不正当情形。

同时明确:股东查阅 全资子公司会计账簿,同样适用前述规则。

实务意义:原《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仅原则性规定 不正当目的,实践中对 是否构成实质性竞争”“通报信息是否正当争议极大。《征求意见稿》将抽象标准具象化,同时将 全资子公司纳入知情权范围,既防止股东滥用知情权损害公司利益,又保障股东对 核心子公司的监督权利。

亮点 21:股东会与董事会职权不可逆向转让,锁定治理结构底线

条文依据:《征求意见稿》第十条

核心内容

1.股东会决议若将 法定专属职权(如修改章程、增减资、合并分立)授予董事会,或董事会决议将 法定专属职权(如经营决策、高管任免)交予股东会,该决议直接无效;

2.法院对 请求判令公司召开股东会 / 董事会的诉请不予受理,明确公司内部议事程序不属于司法强制范畴。

实务意义:此前某上市公司股东会通过决议,将 重大资产重组审批权授予董事会,导致中小股东丧失监督权,却因缺乏明确法律依据难以追责。《征求意见稿》首次以 决议无效刚性规制职权逆向转让,直接锁定 股东会中心主义董事会中心主义的法定边界。同时明确司法不介入公司议事召集,避免股东以 公司不召开会议为由滥用诉讼权利,平衡公司自治与司法干预的尺度。

六、公司解散与清算:量化受理标准,衔接破产程序

亮点 22:公司解散 经营困难的量化标准与排除情形

条文依据:《征求意见稿》第六十条

核心内容

1.认定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需满足下列情形之一:

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

持续两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股东会决议;

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解决;

其他经营困难情形;

2.排除下列解散事由:

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受损;

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债;

公司被吊销执照未清算。

实务意义:此前大量股东以 公司亏损”“知情权受损为由提起解散诉讼,法院多驳回。《征求意见稿》明确 经营困难的核心是 治理机制失灵,而非 财务困难,同时量化 两年的时间标准,减少 解散诉讼泛滥裁判标准模糊的问题。

七、上市公司特别规定:强化监管衔接,维护市场秩序

亮点 23:上市公司违法薪酬的 强制退回机制,打击财务造假

条文依据:《征求意见稿》第八十五条

核心内容

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 虚假记载或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可请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退回 与其业绩不相匹配的超出合理标准的薪酬(含股权、期权),法院应予支持。

实务意义:近年来康美药业、瑞幸咖啡等财务造假案中,高管在造假期间获取高额薪酬却未被追回。《征求意见稿》首次确立 违法薪酬强制退回机制,将高管薪酬与 财务真实性挂钩,强化对上市公司高管的约束,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结语:从 争议化解体系闭环的公司法司法新图景

《征求意见稿》的 23 个亮点,并非孤立的规则补白,而是形成了从 公司设立 出资履行 股权交易 公司治理 解散清算的全链条司法适用体系:既通过 涤除登记”“加速到期等制度解决具体纠纷,又通过 人格否认细化”“代持无效清单统一裁判尺度,更通过 被告必列规则”“举证倒置保障程序正义。

对企业而言,需重点关注 关联担保范围扩展”“董事催缴责任”“股权转让尽调义务等规则,提前规范内部决策与交易结构;对司法机关,23 个亮点提供了可举证、可操作的裁判标准,将大幅减少 同案不同判;对投资者与债权人,显名弹性认定”“压迫性持股回购”“违法薪酬退回等规则,为权利救济提供了明确路径。

作者简介:

段海宇,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10年公司法经验,擅长处理公司纠纷、股权设计、股权激励、股权投融资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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