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间隔缺损(卵圆孔型),以先天性疾病为由拒赔医疗险,君审律所在河南省郑州法院成功获赔

2025/10/09 15:20:03 查看445次 来源:君审保险律师

医疗保险合同普遍将“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列为责任免除事项。这一条款在实践中常被保险公司机械适用,只要疾病被贴上“先天性”的标签,无论其何时被发现、何时需要治疗,均一概拒赔。这种“一刀切”的做法,忽视了医学发现规律和保障的实质。君审律所代理的一起郑州市案件,成年客户因“房间隔缺损(卵圆孔型)”住院手术遭拒赔,最终法院判决赔付2万元,体现了司法对先天性免责条款适用条件的审慎审查。

一、 案情回顾:成年后确诊的先心病治疗纠纷

委托人钱女士(化名),一位32岁的职场女性,于2021年投保了一份住院医疗险。2022年,她因反复不明原因偏头痛、头晕就诊,经心脏超声检查,被诊断为“房间隔缺损(卵圆孔未闭型)”。医生告知,此病为先天性心脏发育异常,其症状可能与经由未闭卵圆孔进入体循环的微血栓有关,建议行“经皮房间隔缺损封堵术”以根治问题。

钱女士接受了手术,治疗成功,个人自负费用2万元。她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审核后,直接以“房间隔缺损属于先天性心脏病,符合合同约定的先天性疾病免责条款”为由,发出《拒赔通知书》。

二、 争议焦点:成年期才发现并治疗的先天性疾病是否必然免责?

本案的争议焦点并非疾病是否先天性,而在于:对于一个在成年后才因出现症状而被发现、并需要治疗以改善生活质量和预防远期风险的先天性疾病,保险公司能否简单地援引免责条款拒赔?

  1. 保险公司的观点: 疾病性质为先天性,合同明确免责,故不赔。

  2. 君审律所的观点: 我们认为保险公司的观点是僵化的,其适用免责条款的前提并不完全成立。

    • “新发现”的疾病与“新发生”的医疗需求: 虽然疾病的根源是先天性的,但对于钱女士而言,该疾病是在保险期间内新被发现和确诊的,其产生的医疗需求(手术治疗)也是首次在保险期间内发生。这完全符合医疗险保障“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治疗产生医疗费用”的本质。

    • 免责条款的目的性限缩解释: 先天性免责条款的立法本意,可能是为了避免承保一出生就已确定存在且必然需要早期治疗的严重先天缺陷。但对于像卵圆孔未闭这种在成年期才偶然发现、并因出现症状而产生治疗需求的情况,将其完全排除在保障之外,有违公平。该条款的适用应受到限制。

    • 明确说明义务的审查: 我们质疑,保险公司在销售时,是否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了“成年后发现的、需要治疗的所有先天性疾病一概不赔”?如果未尽到明确的提示和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效力。

三、 君审律所代理策略与法律分析

我们为钱女士争取权益的策略是挑战免责条款的适用边界:

  1. 强调保险事故的“新发性”: 我们主张,本次理赔的保险事故是“2022年因房间隔缺损住院手术治疗”,这是一个在保险期间内新发生的事件,而非投保前已存在的、持续治疗的既往症。

  2. 论证条款适用的不公平性: 我们向法庭陈情,如果所有成年后发现的先天性疾病都不赔,那么医疗险对于大量类似患者(如先天性多囊肾、马凡综合征等成年发病者)的保障将形同虚设,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3. 追究保险公司的明确说明责任: 我们坚持要求保险公司证明,其已就“先天性疾病”免责的范围涵盖了“成年后新发现并治疗”的情形,向钱女士进行了足以引起注意的特别说明。

  4. 引入合理期待原则: 一个合理的投保人购买医疗险,其期待是保障未来未知的医疗风险。钱女士在投保时并不知道自己患有此病,其治疗需求是未知的、新发生的风险,理应获得保障。

四、 诉讼过程与圆满结果

在郑州市某区人民法院,法官采纳了我方关于保险事故“新发性”和免责条款需作限缩解释的观点。法院认为,虽然案涉疾病病因为先天性,但其在保险期间内首次确诊并产生医疗需求,被保险人为此支出的医疗费用属于保障范围。保险公司未能充分证明其已就该免责条款的宽泛适用范围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钱女士支付医疗保险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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