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女拿了房就翻脸,过户的房子我还能要回来吗?”律师解答

2025/10/10 11:51:10 查看150次 来源:甘肃方域西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血脉至亲的赠与

换来的竟是漠视与辱骂

口头承诺落空

晚景凄凉,我该如何维权?

 

文咨询由王雪薇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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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奶奶把房产赠与孙女并已办理过户,但是没有签赠与协议,也未书面要求赡养,仅口头约定接受赠与后需尽赡养义务。现在,孙女不但不赡养,还辱骂老人。老人想撤销赠与,收回房产,但孙女说给出去的东西不能收回,法律是不支持收回的。奶奶这边还能要回房子吗?

A1:

由于房屋已经办理了过户,赠与行为已经完成,除非奶奶能够提供证据证明签署了附条件的赠与协议或者遗赠抚养协议,否则很难追回该房产。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根据你的描述,奶奶在赠与房产时没有签署赠与协议,也没有书面形式要求赡养。如果孙女存在侵害奶奶合法权益的行为,那么奶奶需要先收集相关证据,比如通过证人证言、录音、聊天记录等,证明双方存在“以赡养为条件赠与房产”的口头约定,以及孙女辱骂或者对老人不尊重、不赡养等行为的证据,法院才可能认定该赠与为附义务的赠与。同时,奶奶一方应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主张撤销赠与。如果无法证明上述内容,那么奶奶很难主张撤销该赠与行为,房屋的所有权依然归孙女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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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
我朋友在理疗店花3万元购买了一套洗发套装,店家保证使用三个周期后一定能增多发量并使白发变黑。使用一年后,我朋友发现根本没有用,想要退回剩下的商品并全额退款,但是商家以商品已被使用为由拒绝了。请问我朋友该怎么办?商家的行为属于欺诈吗?
A2:

商家是否有欺诈的行为,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来分析。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根据你的描述,商家承诺“使用三个周期后增多发量、白发变黑”,若实际效果未达承诺,有可能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想要证明商家是否构成欺诈,需进一步证明其是否“明知虚假仍故意误导”。

通常这种证明较为困难,但如果商家伪造了相关报告,而你自己在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的结果又和商家提供的检测报告并不一致,那么这种情况下,你有理由怀疑商家构成虚假宣传,也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要求处理。但若商家在宣传中强调了效果因人而异,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如果其他消费者使用确实有效,那么,即使你朋友使用没有效果,商家也不一定构成虚假宣传。

由于你朋友已经使用了一段时间的产品,在没有办法证明商家存在虚假宣传或者欺诈行为的前提下,要求全额退费的可能性不大。建议你朋友先和商家协商处理,如商家拒绝退钱的,你朋友可以在收集充分证据的基础上,通过诉讼的方式起诉商家,要求其退还一部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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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
我和前夫婚内共同向银行贷款了20万元用于购房,离婚时贷款没还完。离婚协议书里约定,房子给前夫并且贷款由前夫一人承担,可是现在银行因为前夫无法按时还款要起诉我,我该怎么办?
A3:
由于你和你前夫是在婚内共同贷款购房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你们离婚协议的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因此银行有权起诉你们二人,要求你们承担还款义务。

你和你前夫共同向银行贷款,属于婚内的共同债务,无论作为是共同贷款人还是担保人,还款义务人都是你和你的前夫。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你和你的前夫对该笔债务都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虽然你们在离婚协议中对未到期债务有约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因此,离婚协议约定仅能在你和你前夫二人内部生效,不能以此来对抗债权人。但夫妻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若法院判决由你们二人共同承担,你可以根据你们的离婚协议,再去起诉你的前夫,要求他承担你所偿还的部分。

建议你主动联系银行说明情况,争取暂缓诉讼,并要求你前夫想办法将债务还清。若银行坚持将你诉至法院,你也需要积极应诉。若法院判决你承担还款责任,你可以依据判决书和离婚协议向你前夫起诉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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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

2024年,我家房子南边建了一座楼房,遮挡视线,影响采光,新建楼房与北边我家房子两者之间的间距只有5.5米。农村自建楼房与北边的房子之间的间距不应低于多少米?

A4:

若你邻居的自建楼房遮挡住了你家的视线,影响了你们家的采光权,你可以先与邻居进行协商。如协商无法解决,你可以通过诉讼要求邻居恢复原状,排除妨碍。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关于你提出的农村自建房的楼间距具体距离,法律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按照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标准,自建房设计内空间高度应不低于2.4米,各楼栋之间的距离不小于楼房高度乘以0.7的系数,如果小于这个距离,就会影响室内的采光。因此,你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测算一下,判断你邻居的自建房是否影响到你们家的采光权。

我国《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因此建议你和你的邻居优先进行协商,能否让其降低楼房高度,或者在其他区域改建。如沟通不能解决问题的,建议你通过你们村委会进行协商。如协商未果,可以收集你邻居侵权的照片、视频及沟通记录的证据,最后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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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

亲戚家外墙瓷砖年久脱落,于是请一个周边人熟知的大工剔除瓷砖。大工没时间,便喊了两个小工来工作,亲戚家提前买了安全绳备用,却被小工拒绝使用。两个小工在施工过程中意外摔下楼,一个在ICU,一个已经出院。目前在ICU的工人家里拒出医疗费,要求我亲戚家全部承担,这种情况怎么办?

A5:

由于你未说明你亲戚喊大工来剔除瓷砖是有偿还是无偿,也未说明大工喊小工来工作是有偿还是无偿,在此分情况讨论如下:

若帮工人系自愿、无偿为被帮工人提供劳务,且被帮工人未明确拒绝,则构成义务帮工关系。此时,被帮工人需对帮工人受伤承担赔偿责任,但可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减轻责任。按照你的描述,你的亲戚提前买了安全绳,但是小工却拒绝使用,那么你的亲戚可以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部分安全保障义务,至于是否还有其他的保障措施比如充分提醒小工的其他安全风险问题等,也是需要考量的因素之一。

若帮工人系有偿提供劳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则属于个人之间形成了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若被提供劳务一方可以提交证据证明其尽到安全保障或尽到提示义务,则对提供劳务者的损害减少相应责任。此外,提供劳务者作为常年从事劳务者,应具有安全防护意识,其自身未尽到注意义务,亦应对自身损害承担责任。

综上,无论是有偿还是无偿,发生人身损害后果时均会考虑过错程度,按照一定的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建议你的亲戚先收集相关证据,比如已经提供了安全绳,且充分提醒小工的安全风险问题,先与该两名小工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的,可以让对方起诉至法院,由法院根据事实与证据来划分责任比例承担各自的责任。


感谢值班律师:王雪薇(江苏南京)

编辑 | 王靓 杨立桐

法务 | 郑俊宇 

主编 | 王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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