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分手索要“分手费”“青春赔偿费”是否会得到法律支持?

2019/03/27 17:34:47 查看1458次 来源:曲衍桥律师

  现实生活中,因一方婚外与他人发生婚外情,发生分手时,一般女方会认为自己是受害者,所以要求男方支付分手补偿费、青春损失费、或者精神补偿费,或者要求打欠条、签补偿合同等。否则,就要死要活,甚至以暴露隐私、死缠烂打、使用暴力等手段相要挟。

  在这些情况下,人们往往认为女方所受到的伤害往往比男方更大,但实际上出轨男的妻子才是真正的受害人。这种问题只能靠道德进行调节,要求赔偿损失费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正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这种赠与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夫妻中另一方以侵犯共同财产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因此,即便婚外情男方自愿对女方予以补偿的赠与行为也属无效。

  《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据此规定,合同应当在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产生。据此,如果此类合同是被迫非自愿签订,不是真实意思表示,且“欠条”无债务成立的真实基础,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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