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的离婚案件诉讼代理中经常会遇到一方要求分割登记在子女名下房产的情形,这是一个非常经典且在实践中常见的离婚财产分割难题。对此问题,我们来详细梳理其中的法律关系,看一下到底是否可以分割。
案例名称: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中涉及登记于儿子名下房产的分割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女)与被告李某(男)于2010年结婚。2015年,双方用婚后共同积蓄全款购买了一套价值300万元的学区房,为方便将来儿子李小某(时年8岁)入学,直接将房产登记在了儿子李小某一人名下。购房合同、付款凭证等均由王某和李某持有,房产证由王某保管,但该房屋一直由王某、李某及李小某共同居住。2023年,王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与李某离婚,并要求分割包括登记在儿子名下的该套学区房在内的所有共同财产。
二、争议焦点
登记在未成年儿子李小某名下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能否在离婚诉讼中予以分割?
三、各方主张及法律分析
1、原告王某主张:
该房产系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登记在儿子名下只是为了子女教育的便利,并非真正的赠与。夫妻二人始终持有购房手续并实际居住使用,因此房产的实质所有权仍属于夫妻双方,应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被告李某主张:
同意离婚,但认为既然房产已经登记在儿子名下,就应视为夫妻双方对儿子的赠与,赠与已经完成,该房产属于儿子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应分割。
3、案外人李小某(由其法定代理人王某暂时代理,但利益独立):
在法律上,李小某是独立的权利主体。其权益由法院代为审查。从物权登记角度看,他是合法的所有权人。
4、法院分析:
第一步:程序问题。由于房产登记在案外人李小某名下,直接在本离婚诉讼中处理会侵犯案外人的诉讼权利。因此,法院告知王某,对于该房产的分割问题,应另案提起确权诉讼。
第二步:实体审理(在确权诉讼中或离婚案中先行审查实质关系)。法院经审理认为:
资金来源:购房款300万元确系来自王某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账户,证据确凿。
真实意思表示:王某与李某在购房时并未签订任何书面赠与合同,且购房后一直由家庭自住,房产证及相关票据均由夫妻持有和管理。这表明夫妻二人并无将房产完全、无条件赠与儿子,使其成为儿子独立财产的真实意思。其登记行为更符合为了享受学区名额而进行的“代持”或“权利登记安排”。
物权登记的效力:虽然登记具有公示效力,但当登记状态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时,应依据真实的权利关系来认定。本案中,将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且子女并未支付任何对价,家庭继续共同居住,这不符合一般赠与的法律特征。
第三步:法律认定。法院最终认定,该房产虽登记于李小某名下,但实质上是王某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鉴于李小某尚未成年,该登记行为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赠与。
四、判决结果
1、法院判决准许王某与李某离婚。
2、对于登记在李小某名下的房产,法院在判决中明确其性质为夫妻共同财产。考虑到房产涉及案外人名义,为避免执行困难,法院在离婚判决中确权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并判令由王某和李某按份共有(各占50%份额)。同时告知双方,可凭此判决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或若一方要求分割实物,可另行提起分家析产之诉,通过竞价、评估拍卖等方式确定归属并补偿另一方。
3、(或者,另一种常见判决方式:在离婚案中不对该房产进行处理,告知王某另案确权。但为了减轻当事人诉累,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越来越多的法院会像本案一样,在离婚判决中一并作出确权认定。)
五、案例启示
本案明确了在处理离婚案件中登记在子女(尤其是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时,不能仅依据物权登记形式,而应探究夫妻双方在购房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和财产的实际来源与使用情况。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且家庭共同居住、管理,不具备赠与的完整意思表示的,不应认定为对子女的赠与,而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同时,本案也清晰地展示了此类纠纷的程序处理路径。
下面对于此类案件进行详细的法律关系梳理
离婚时分割的财产,必须是夫妻共同财产。而登记在案外第三人名下的房产,其核心法律问题在于,该房产是否在实质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需要通过一系列证据和法律原则来穿透“登记”这个表面现象,探究真实的权属关系。
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法律关系层面:
1、物权公示原则 vs. 真实意思表示原则
物权公示原则:根据《民法典》规定,不动产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登记具有公信力,即从外部看,登记在谁名下,法律就推定谁是该房产的所有权人。
真实意思表示原则:法律同样保护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如果能够证明“登记”行为与“真实权属”不一致(例如,仅为代持),则应以真实权属为准。
2、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关键点在于:购房资金的来源。如果购房款全部或主要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使登记在第三人名下,该房产在实质上也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与案外第三人的法律关系
赠与关系:如果夫妻二人有证据证明将房产“登记”在第三人(如子女、父母)名下,是出于赠与的真实意思,并且完成了登记,那么赠与行为已经完成。该房产在法律上就属于第三人,离婚时夫妻无权分割。
借名登记(代持)关系:如果夫妻二人与第三人之间有明确的“借名买房”协议,或能通过证据链证明登记仅是代持,夫妻才是真正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那么该房产就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债务关系:在无法证明是赠与或代持的情况下,如果夫妻用共同财产为第三人支付了房款,可能被视为对第三人的借款。此时,夫妻不能要求分割房产,但可以要求分割对第三人的这笔“债权”。
司法实践中的审查重点: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非常谨慎,重点审查:
购房资金的流转:钱是从谁的账户支付的?是否来源于夫妻共同账户?
房产的实际使用情况:是谁在实际居住、管理和使用该房产?
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第三人是父母、子女还是其他亲友?这会影响对“赠与”可能性的判断。
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有无书面协议、聊天记录、录音等能证明真实意图的证据。
核心结论:
登记在案外第三人名下的房产原则上不能直接在离婚诉讼中分割,因为会涉及案外人的利益。正确的做法是:
1、在离婚诉讼中,先就其他财产进行分割。
2、对于该房产,夫妻一方需要另案提起确权诉讼或合同纠纷诉讼,将配偶和案外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请求法院确认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或确认代持关系成立)。在确权诉讼胜诉后,再依据判决在离婚中或离婚后进行分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