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如何判断是否完成系统交付,及延期交付系统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

2025/10/11 17:01:46 查看292次 来源:王海洋律师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如何判断是否完成系统交付

及延期交付系统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

案件背景:

甲方和乙方经朋友介绍认识。2019年2月18日,双方签订《系统开发合同书》约定:乙方甲方设计并开发约课系统。系统用户端包含微信小程序端、H5移动端,具体设计及开发内容由《项目需求说明》载明。乙方根据方需求定制版面(以最终确认原型为准)经方确认后,甲方不得无条件要求乙方修改版面的架构、颜色及增加新的功能和频道。

关于交付时间: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支付的定金后25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系统的设计、开发;

乙方应在甲方支付价款后的3个工作日内,以纸介、磁盘等方式将工作成果交付给甲方或者上传至甲方指定网络服务器上。如甲方变更本系统开发要求,乙方有权延长交付时间

关于交付成果:

甲方在收到工作成果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工作成果的验收。验收合格后,甲方应以书面方式签收;甲方未书面签收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甲方验收合格。

关于价款及支付方式:

1、本系统设计、开发的价款总计:人民币x元(大写:捌万伍仟元整)。

2、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支付总价款的20%,作为本项目定金;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定金后12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系统原型及UI并通过甲方确认后,甲方向乙方支付总价款的30%。本系统在测试环境下经测试正常,部署至正式环境前甲方向乙方支付总价款的40%。系统上线后一个月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总价款的10%。

关于违约责任:1、乙方若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完成甲方委托的工作,则每延迟一日,应向甲方交付ui设计、系统开发总价款的1%。

2、甲方没有按时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除向乙方补交余款外,应每日按ui设计、系统开发总价款的1%,向乙方支付迟延履行金。

3、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需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交付后无法达到使用要求。乙方需要赔偿甲方标的额两倍的违约金。

乙方按照合同要求进行设计、开发,2019年10月14日,经甲方确认许可,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将开发原稿及设计原文件交付给甲方指定网络服务器上。原告拒绝付款,因客观情况变化系统闲置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款项,双方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案件结果:最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方案。

 

本案可能涉及争议及律师分析:

1.甲方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甲方无权解除合同。

2019年7月19日,乙方按照甲方要求上线测试后上传到甲方指定网络服务器阿里云上,后甲方多次提出合同约定范围外增加功能和变更需求内容,乙方考虑到朋友介绍的因素,多次对合同约定范围外增加功能和变更需求进行更改。2019年10月14日,经甲方确认许可,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将开发原稿及设计原文件交付给甲方指定网络服务器上,甲方微信表示审核通过。

根据合同第四条约定:“甲方在收到工作成果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工作成果的验收。验收合格后,甲方应以书面方式签收;甲方未书面签收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甲方验收合格”。甲方于2019年10月22日前未提出任何异议,应视为验收合格,乙方已经按照《系统开发合同书》的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甲方无权解除合同。

2.乙方对于延期交付行为是否负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约定: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支付的定金后25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系统的设计、开发;在确认原型后甲方多次提出合同约定范围外增加功能和变更需求内容。甲方在合同范围外增加功能和变更需求致使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工作成果,且未提出异议,又未因此提出解除合同,应视为甲方对延长交付时间表示认可,答辩人无需支付违约金。

根据合同约定:“乙方根据甲方需求定制版面(以最终确认原型为准)经甲方确认后,甲方不得无条件要求乙方修改版面的架构、颜色及增加新的功能和频道”;“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定金后12个工作日内即2019年3月8日前完成本系统原型及UI并通过甲方确认后,甲方向乙方支付总价款的30%”。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设计开发,在此期间,甲方多次提出合同范围外增加功能和变更需求,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工作成果,但甲方对延长交付时间表示认可,2019年4月3日甲方依旧按照合同约定支付25500元,由此亦可以看出对延长交付时间表示认可。乙方已经按照《系统开发合同书》的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无需支付违约金。

3.如何判断是否交付开发成果?

按照合同约定将开发原稿及设计原文件交付给甲方指定网络服务器上,甲方在收到工作成果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工作成果的验收。验收合格后,甲方应以书面方式签收;甲方未书面签收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甲方验收合格”。被告按照约定通过微信记录确认交付到制定服务器,原告也微信确认通过,后续并未提出异议,应当视为验收合格。

 

律师建议:

本案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对于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中约定的开发功能很多都模糊不清,后续常因交付成果是否合格、是否完成交付产生争议,另一方要求支付未付款项对方亦多以交付成果不合格提出抗辩,在签订合同时应对付款时间、交付时间、违约责任进行约定,对交付成果最好签订项目需求说明,以确保开发成果达到要求,对于交付方式、交付平台进行明确,对于直接交付到指定平台的,在交付时最好通过短信或者微信等书面方式进行提前告知和事后确认,对于一些阶段性交付成果涉及到合同履行时间点的也最好采用书面形式,因为系统上的沟通往往采用现场交流或者语音方式进行,很难留存证据,确保合同履行,从而确保交付成果与应付款项相对应,维护自身权益。

 

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

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

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

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

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

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

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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