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司法解释二浅谈

2025/10/14 15:32:58 查看188次 来源:宁夏灜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5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 “婚姻司法解释二”),是针对近年来家事纠纷新特点出台的重要司法规范。该解释共 23 条,精准回应了父母出资购房分割、夫妻财产赠与、恶意逃债规制等民众高度关注的痛点问题,通过 “避免一刀切、兼顾情理法” 的规则设计,为婚姻家庭纠纷的审理提供了明确指引。以下从四大核心争议领域,解析其核心内容与实践意义。

一、财产分割:破解 “出资与归属” 的认定难题

财产分割是离婚纠纷的核心焦点,婚姻司法解释二重点对房产分割、财产赠与等高频争议作出细化,核心原则是 “以出资来源为基础,综合考量家庭贡献”。

1. 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分割规则:区分出资情形,平衡两代人利益

父母出资购房是我国家庭的常见现象,司法解释摒弃了单一的 “登记主义”,根据出资方式和约定情况作出分层规定:

  • 全额出资情形:若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归自己子女一方,按约定认定为个人财产;若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无论房屋登记在谁名下,均可判决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但需结合婚姻存续时间、共同育有子女情况、离婚过错等因素,确定是否对另一方给予补偿。例如,男方父母全额出资购房,房屋登记在小夫妻双方名下,婚姻存续 5 年且育有一子,离婚时法院可能判决房屋归男方所有,但需向女方支付合理补偿。

  • 部分出资或双方父母出资情形:有明确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时,根据出资比例结合家庭贡献综合分割。如双方父母出资比例为 3:7,法院可能判决房屋归出资多的一方,但补偿比例需考量女方权益、子女抚养等因素,未必完全等同于出资比例。

这一规则既尊重了父母对子女的财产赠与意愿,又肯定了另一方对家庭的付出,避免 “短暂婚姻获利” 或 “全职付出落空” 的极端情况。

2. 夫妻间房产赠与的处理:区分 “已登记” 与 “未登记”

针对婚前或婚内一方承诺将个人房产 “加名” 后又反悔的纠纷,司法解释确立了 “登记为生效要件,未登记可调整” 的规则:若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登记,离婚时法院会结合赠与目的(如维系婚姻、感谢付出等)、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属并确定补偿数额。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显示,男方婚前房产婚后为女方加名,婚姻存续十余年但男方承担更多家庭开销,最终法院判决房屋归男方所有,酌定给予女方合理补偿,体现了 “贡献与权益匹配” 的原则。

二、债权保护:遏制 “离婚逃债” 的不诚信行为

实践中部分夫妻通过离婚时转移财产、虚构债务等方式逃避还款义务,司法解释对此予以明确规制,平衡了债权人利益与家庭特殊性。

根据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的债权人若能证明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可请求法院撤销相关条款。但法院并非简单支持撤销请求,而是需综合考量三个核心因素:一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整体分割情况,避免因单一条款撤销破坏财产分配的整体性;二是子女抚养费的负担情况,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活需求;三是离婚过错因素,若负债方存在过错,需在撤销与否的判断中予以考量。

例如,夫妻离婚时将价值 200 万的房产全部归女方,男方仅分得 10 万存款,而男方对外负有 100 万债务且无其他资产,债权人可起诉请求撤销该房产分割条款,但法院需同时核查女方是否承担了子女抚养费、男方是否存在出轨等过错,最终作出公平裁判。这一规则既打击了恶意逃债行为,又防止债权人权利滥用损害家庭弱势群体利益。

三、子女权益:重拳规制 “抢夺、藏匿子女” 行为

围绕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与探望纠纷,司法解释强化了对子女身心健康的保护,明确对 “抢娃”“藏娃” 行为的否定性评价。

解释通过三个维度构建规制体系:一是紧急制止机制,允许当事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侵害禁令,快速制止抢夺、藏匿行为;二是临时安置规则,在未离婚的监护权纠纷中,法院可根据申请暂时确定子女抚养事宜,避免子女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三是抚养权倾斜原则,在离婚案件中确定直接抚养权时,将抢夺、藏匿子女的行为作为 “不利因素”,优先考虑由另一方抚养。

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结合家事调查、心理评估等方式,综合子女意愿、情感依赖程度等因素作出判决。例如,男方在离婚诉讼中强行将 4 岁孩子带至外地藏匿,法院经调查后认定该行为严重影响孩子心理健康,最终将抚养权判归女方,并责令男方定期履行探望义务。这一规则传递了 “子女非争夺工具” 的司法理念,凸显了 “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 的核心原则。

四、其他重要规制:覆盖同居、股权、婚姻效力等领域

除上述核心内容外,司法解释还对其他常见家事纠纷作出规范:

  • 同居析产: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中,财产分割以 “约定优先,区分归属” 为原则,各自的工资、继承财产等归个人所有,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则结合出资比例与共同生活情况分割,解决了非婚同居财产不清的难题。

  • 股权转让:夫妻一方转让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夫妻共同股权,另一方以 “未经同意” 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转让双方恶意串通的除外。这一规则平衡了夫妻财产权利与市场交易安全,避免股权交易因婚姻关系波动而频繁失效。

  • 婚姻效力:明确重婚婚姻 “绝对无效”,即使合法婚姻当事人离婚或死亡,后一重婚婚姻也不能转为有效;同时规定以 “意思表示虚假” 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维护了婚姻登记的公信力。

司法价值与实践启示

婚姻司法解释二的出台,体现了我国婚姻家庭司法从 “形式公平” 向 “实质公平” 的转变,其核心价值在于:通过细化规则减少 “同案不同判”,以 “综合考量” 替代 “单一标准”,在保护个人财产权利的同时,强化对婚姻家庭团体利益、未成年子女利益的保护。

对普通民众而言,需注意三个实践要点:一是父母为子女购房时,建议通过书面赠与合同明确出资归属,避免日后纠纷;二是夫妻间的财产赠与需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未登记的赠与存在被调整的可能;三是离婚时应理性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抢夺、藏匿子女不仅违法,更会对孩子造成不可逆的伤害。

总之,该司法解释既是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精准落地,也是对社会家事观念的正向引导,为化解婚姻家庭矛盾、维护家庭和谐稳定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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