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0/15 10:20:33 查看201次 来源:宁夏灜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院案件立案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主要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以下是具体内容: 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第一审民事案件均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其处理90%以上的普通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如专利纠纷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等。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通常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即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同样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等。 专属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协议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的规定。 共同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还有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是指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也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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