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补贴难抵法定义务,私下和解终难逃公权介入,记B公司规避社保缴纳案

2025/10/15 11:37:03 查看236次 来源:季伟律师

案件背景:

B公司是一家处于初创快速发展期的文化传媒公司。为了吸引人才并降低公司账面支出,公司在与部分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提出一个“优惠方案”:公司不为其缴纳社保,但将本应承担的社保费用折算成一笔“社保补贴”,每月随工资一并发放给员工,由员工自行处理。部分员工为拿到更多现金,同意了此方案并与公司签订了《自愿放弃社保缴纳声明》。

事发经过:

2023年10月,员工李某因个人发展原因从B公司离职。在咨询专业人士后,他意识到即便拿到了“社保补贴”,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的行为仍然违法,这影响了他的购房资格(当地政策要求连续社保缴纳记录)和未来的养老、医疗待遇。于是,李某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要求B公司为其补缴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

调查与博弈:

一、监察立案:劳动监察大队依法受理了李某的投诉,并向B公司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

二、公司紧急应对:B公司负责人得知后,立即联系李某进行协商。B公司强调双方有言在先,且公司已支付了补贴,指责李某“出尔反尔”。但李某态度坚决,表示之前的声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

三、达成私下和解:为避免事态扩大,B公司提出一次性向李某支付3万元人民币作为“补偿”,条件是李某必须书面承诺不再追究公司任何责任,并向劳动监察大队撤回投诉。为快速拿到现金,李某同意了该条件,双方签订了《和解与撤诉协议书》。随后,李某向劳动监察大队提交了撤销投诉的申请。

四、劳动监察的后续处理:

尽管投诉人撤诉,但本案中“以现金补贴代替社保”的违法事实已经进入执法机关的视野。劳动监察大队经过合议,认为:

1、B公司的行为是系统性、制度性逃避社保缴纳义务,性质恶劣。

2、该行为不仅侵害了劳动者权益,更直接损害了社会保险基金的正常筹集,破坏了社保制度的公平性。

因此,劳动监察大队决定依职权继续对该案进行调查。执法人员调取了B公司的劳动合同、工资表、银行流水等证据,确认了其与李某及其他多名员工存在此类违法行为。

最终结果:

2024年1月,劳动监察大队在完成调查后,对B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决定:

1、责令限期补缴:要求B公司在15日内为李某及其他所有以同样方式未缴社保的员工,补缴自用工之日起的全部社会保险费。

2、征收滞纳金:依法核定并收取相应的社保费滞纳金。

3、作出行政罚款: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对B公司处以欠缴数额一倍以上的罚款。

B公司最终不得不依法补缴了全部社保费用,并缴纳了高额的滞纳金和罚款。其试图通过“私下和解”来规避法律责任的计划彻底失败,付出了远比当初依法缴纳社保高昂得多的代价。

案例启示:

法定义务不可规避:缴纳社保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任何形式的“现金补贴”、“员工自愿放弃声明”均属无效,无法成为企业的“免责金牌”。

公私法界限分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私下和解,仅能解决双方之间的民事争议(如经济补偿),但无法阻挡劳动监察部门为维护公共利益而进行的公权力执法。

合规是唯一正道:企业必须将依法、足额为全体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作为不可动摇的经营底线。任何试图“节省”社保成本的投机行为,最终都将面临法律的严惩,导致更大的经济和声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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