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武汉,离婚孩子抚养权判定标准与全国一致,法院会依据最有利于子女原则,综合多方面因素判定,以下是详细介绍:
两周岁以下子女
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如母方因违法犯罪被判刑等。
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
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此外,父母双方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特殊情况
继子女: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养子女:养子女的抚养权判定与亲生子女基本一致,以有利于养子女成长为原则。在收养关系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法院会综合考虑养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条件等因素来确定抚养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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