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女)和吴某(男)系夫妻,育有一女。婚后,吴某经常以工作繁忙为由夜不归宿,于是张某要求吴某签了一份《忠诚协议》。其中约定,如果吴某晚上12点至凌晨7点不回家,则需要向张某支付×元/天的“空床”费;如果证实吴某出轨,则双方必须离婚,女儿归张某抚养,并且张某有权要求吴某“净身出户”。后来,张某果然发现吴某与另一女子在外同居。
问答Q&A
Q:听说签了《忠诚协议》也白签,法律是不认可这类协议效力的,是么?
A:并非如此。“忠诚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后自愿达成的,关于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遵守《民法典》所倡导的夫妻忠诚义务的协议。协议内容中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限制对方人身自由的条款是有效的。
Q:《忠诚协议》中约定“空床费”这类费用能得到法院支持么?
A:有成功支持的案例。法院认为,此费用约定属于夫妻双方有关其中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违约责任约定,属于赔偿费用,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约定应予支持。
Q:《忠诚协议》中约定一方出轨就得同意离婚,同时丧失子女的抚养权,有效么?
A:
这类约定是无效的。因为这类约定剥夺/限制了对方的人身自由(离婚自由)和法定权利(抚养权),而此类人身权利是不能通过协议予以排除的。
Q:约定对方净身出户有效么?如果无效,怎么约定更合适?
A:
净身出户的约定由于完全剥夺了对方的财产权,对违约方有失公平,司法实践中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法律允许夫妻双方在忠诚协议中约定过错方的赔偿责任,以及离婚分割夫妻财产时进行不均等分配,因此忠诚协议中可以约定出轨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损害赔偿费,以及离婚时财产分割倾向于无过错方的具体分配方案,但是要保障出轨方的基本生活。
相关法律条文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