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王师傅的社保损失如何主张?

2025/10/17 14:52:26 查看308次 来源:季伟律师

【案情简介】

王师傅,男,1962年5月出生,于2010年3月入职某物业公司,担任维修工,月平均工资为4500元。物业公司一直未与王师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从未为其缴纳任何社会保险。

2022年5月,王师傅年满60周岁。公司因其年龄大了,想更换更年轻的员工,遂于2022年6月1日,以“不再需要该岗位”为由,口头通知王师傅即日离职,并未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王师傅感到非常不公,认为自己为公司勤勤恳恳工作了12年多,临老却被一脚踢开,且退休生活毫无保障。于是,他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仲裁请求】

1、裁决物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年 × 4500元/月 × 2倍 = 108,000元)。

2、裁决物业公司为其补缴2010年3月至2022年5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

3、若仲裁委认定无法补缴社保,则请求裁决物业公司赔偿其养老保险损失。

【争议焦点与处理过程】

仲裁委受理后,围绕王师傅的两个核心诉求展开了审理。

 

一、关于违法解除赔偿金物业公司辩称王师傅已超过退休年龄,双方是劳务关系,公司可随时终止,无需支付赔偿金。仲裁委认为虽然王师傅在2022年5月已达到退休年龄,但因其从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精神,其在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问题上,仍应受到劳动法律的保护。公司在王师傅超龄后继续用工,后又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构成违法解除。因此,对王师傅主张的108,000元赔偿金予以支持。

二、关于社保补缴与赔偿:

仲裁委首先就社保补缴的可行性向当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进行了函询。收到复函社保中心回复称,根据本省现行政策,对于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社保系统无法为其办理退休前的养老保险补缴手续。鉴于无法补缴,仲裁委转入社保损失赔偿的审理。损失核算仲裁委裁定物业公司赔偿王师傅的社保损失,关于损失数额,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赔偿,王师傅在物业公司处工作满12年,2022年度某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72315元,故被告某公司应赔偿王师傅社会保险金损失72315元(72315元÷12个月*12)此赔偿为一次性了结。

【仲裁结果】

一、物业公司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王师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8,000元。

二、物业公司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王师傅赔偿养老保险损失72315元。

三、驳回王师傅关于补缴社会保险的仲裁请求(因客观上无法执行)。

【案例启示】

1对于劳动者即使超过退休年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特别是因单位过错导致无法享受社保待遇),仍应勇敢维权。要注意收集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工作证等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

2. 对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是法定义务,不可逃避。企图通过使用超龄劳动者来规避社保责任,最终可能面临更巨大的经济赔偿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社保赔偿金、工伤待遇、违法解除赔偿金等,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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