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
原告:广州市某开采有限公司
原告委托代理人:林智敏律师团队
被告一:广州某区合作社
被告二:王某某(自然人)
二、案情简介
原告(广州市某开采有限公司)与被告一(广州某区合作社)因一份《沙场开采经营合同》发生纠纷。原告支付50万元定金后,因合同无法履行,向法院起诉要求退定金并胜诉。在原告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期间,被告一将其银行账户内的56万元存款转移至被告二王某某新开的个人银行账户中。该行为导致原告在胜诉后申请强制执行时,被告一已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原告认为两被告恶意串通转移财产,损害其合法权益,故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该转移行为无效并返还财产。
三、原告(我方)诉讼请求
1、确认被告一向被告二转移56万元银行存款的行为无效。
2、判令被告二将该笔款项返还至被告一的原账户。
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四、被告代理意见
被告一(合作社)代理意见:
转账系经村民会议决议,用于重建祠堂,部分款项已用于支付与原告诉讼的律师费等,余款仍属合作社所有,但部分村民不同意还款。
被告二(王某某)代理意见:
未收到相关转账,其账户内的56万元属于其个人存款。
五、案件争议焦点
两被告之间的56万元资金转移行为是否构成《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六、判决结果
1、确认被告一将56万元转移至被告二账户的行为无效。
2、判令被告二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上述账户内的存款余额全部返还至被告一的原银行账户。
3、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申请费由被告一负担。
七、案件总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债权人利用确认合同无效纠纷追索被恶意转移财产的案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一在明知对原告负有债务且已被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以明显不合常理的方式(款项名义用途与实际不符、账户由他人控制等)将资金转移至被告二名下,两被告行为构成恶意串通,损害了债权人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依法认定该转移行为无效,判令财产返还。此判决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打击了通过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
八、本案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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