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
原告:詹某
原告委托代理人:林智敏律师团队
被告:张某
二、案情简介
詹某与张某曾合伙经营“某区洋航再生资源回收站”,张某为登记经营者,詹某为实际经营者。2021年11月,张某退出合伙,双方清算完毕。2022年10月12日,张某出具《情况说明》,明确退伙后回收站一切权利(包括火灾索赔权)归詹某所有。2023年2月,回收站因供电公司设备故障发生火灾,经诉讼获赔310万元。赔偿款执行到位后,张某反悔主张分款,詹某遂诉至法院确权。
三、原告(我方)诉讼请求
1、确认供电公司设备故障赔偿判决中的财产损失、评估费、律师代理费310万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归詹某所有;
2、确认案件受理费2万元归詹某所有;
3、诉讼费由张某承担。
四、被告代理意见
1、回收站系合伙经营,赔偿款应双方分配;
2、张某未撤出经营,火灾前仍管理账目;
3、对《情况说明》签名申请笔迹鉴定,主张被欺诈。
五、案件争议焦点
供电公司设备故障赔偿判决所确定的赔偿款及费用是否应全部归詹某所有?
六、判决结果
1、支持原告诉请,确认310万元赔偿款及迟延利息归詹某所有;
2、案件受理费2万元归原告詹某所有;
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张某负担。
七、案件总结
法院认定黄某退伙事实清楚,其出具的《情况说明》具有法律效力,构成对其权利的有效处分。赔偿款基于火灾损失产生,而损失财产属实际经营者赵某所有,故赔付款权理当归赵某。黄某事后反悔的主张缺乏有效证据支持,其当庭陈述自相矛盾,笔迹鉴定结论亦反证其诉讼主张缺乏诚信。本案清晰地凸显了书面证据在合伙纠纷中的决定性作用,也对随意否认自身承诺的行为作出了否定性评价。
八、本案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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