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
公诉机关:某市检察院
被告人:崔某某
被告辩护人:林智敏律师团队
二、案情简介
2023年5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崔某某利用某国际边境合作中心的免税政策,多次在该中心内的商铺购买大量卷烟及雪茄。为逃避海关监管,崔某某雇佣“水客”采用“蚂蚁搬家”的方式将所购烟草走私运出合作中心,在其集中后,通过自驾车辆计划运往山东日照等地销售牟利。
2023年12月27日,崔某某在运输最后一批768条(盒)烟草时,于某边境检查站被查获。连同此前已走私入境的部分,崔某某涉案烟草总量达2190条(盒)。经海关核定,其行为共计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42万元。
三、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崔某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入境,偷逃应缴税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具体量刑建议为: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四、被告(我方)辩护意见
1、被告人崔某某走私的标的物为烟草制品,相较于普通货物,其行为在客观社会危害性上存在特定情节,应在罚金刑上予以体现从宽考量
2、被告人在庭审前主动预缴部分或全部罚金,是其认罪悔罪态度的实际行动体现,有助于节约司法资源并实现刑罚的教育目的,应成为适用缓刑和从轻处罚的积极因素。
五、案件争议焦点
1、被告人所具有的坦白、认罪认罚、初犯、悔罪表现等从宽情节,是否足以支持对其适用缓刑?
2、公诉机关提出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是否适当?
六、判决结果
1、判令被告人崔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
2、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3、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该罚金须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
七、案件总结
本案是一宗典型的利用边境合作区特殊政策走私免税商品牟利的案件。法院的判决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精神。一方面,对崔某某的走私犯罪行为依法定罪判刑,并处以高额罚金,维护了国家海关监管秩序和税收制度的严肃性。另一方面,鉴于崔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且确有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法院最终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对其宣告缓刑,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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