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3/29 13:43:33 查看2353次 来源:刘紫悦律师
原告深圳市芯科诚成电子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搏亿美公司及被告赵汉心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货款约定到期后,二被告未按时足额支付相应货款,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1、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货款203,310元,以及自2016年9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货款全部付清为止的逾期付款利息;2、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而本案中,被告搏亿美公司系被告赵汉心独资开办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和被告搏亿美公司曾存在业务往来,由原告向被告搏亿美公司供应手机充电器外壳,双方按月对账。2016年8月18日,原、被告进行最后一次对账,被告搏亿美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汉心确认欠原告2016年4月至7月份总货款203,310元。后两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酿成纠纷。现有证据能够认定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以及拖欠货款的具体金额。
根据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8月18日的最后一次对账,被告搏亿美公司尚欠原告货款203,310元,原告请求被告搏亿美公司支付货款203,31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搏亿美公司未能按约定时间付款,原告请求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6%支付自2016年9月1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于法有据。被告赵汉心作为被告搏亿美公司的独资股东,其未能举证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故原告请求被告赵汉心对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该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焦点问题即在于证明原被告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以及拖欠货款的具体金额,难点在于如何认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于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问题。对于被告二个人股东而言,该类举证责任是非常重大的,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应由该股东个人举证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从这个案件中,可以看出,企业家在注册公司时一定要特别注意公司的性质问题,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解答公司类运营相关的法律问题,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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