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分居期间,男方抢夺/藏匿孩子,女方该怎么办?律师给你建议!

2025/10/23 09:21:47 查看381次 来源:邓普云律师

问题提出:离婚诉讼期间或者夫妻分居期间,男方抢夺、隐匿未成年子女的,女方到底该怎么办呢?应该如何调理性应对?


一、怎么办

    1、报警

    第一时间一定要报警!派出所会调取视频监控+询问双方。《询问笔录》+《监控》都是你维权十分重要的证据!一定要第一时间报警;

    2、验伤

    如果抢孩子造成你受伤,一定要求派出所给你验伤!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90条的规定,被害人要求做伤情鉴定的,公安机关不能拒绝!

    注:(1)如果你没受伤就不用申请验伤;

(2)如果派出所不给验伤,可以进行投诉。一般可以向派出所邮寄《伤情鉴定申请书》,拿到派出所的《不予立案告知书》后及时申请行政复议;

(3)外伤的话要及时要求验伤。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一定要赶紧做鉴定。如果是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3、找孩子

    及时通过电话、微信、短信、现场找寻等方式联系对方,要求对方归还孩子。保留好相关的证据。

    

4、起诉

    及时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人格权侵害禁令》。申请保护令和禁令∈非诉程序。案件审核通过后,一般会很快就出结果。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28条的规定,法院一般会在立案后72小时作出裁定书,责令对方将孩子送回来。情况紧急的可以在24小时内出裁定书。


    5、执行

    如果对方拒不送还孩子,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予以罚款、拘留等处罚。

法律规定:

    1、《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24条: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2、《民法典》

    第995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997条: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第1001条: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适用本法第一编、第五编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1058条: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
    第12条: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一方以另一方存在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主张其抢夺、藏匿行为有合理事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通过撤销监护人资格、中止探望或者变更抚养关系等途径解决。当事人对其上述主张未提供证据证明且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相关请求的,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

    第九十条 人身伤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伤情鉴定:

    (一)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程度的;

    (二)被侵害人要求作伤情鉴定的;

    (三)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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