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区块链技术发展,一些不法分子借虚拟货币名义开展传销活动。湖南永州中院近期审结的一起案件,揭示了如何认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关键要素。
以养殖项目为幌子的传销骗局
2020年8月至2022年5月期间,某生物科技公司以小白鼠养殖项目为包装,在某区块链平台发行A币。参与者需花费数千至数万元购买A币才能成为会员,并通过发展下线获取奖励。该组织建立了股东会员、蓝钻会员等四级会员体系,形成多达30层的金字塔结构。经查,该平台注册用户达44万余个,涉案资金超920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该模式符合传销活动特征:要求参与者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按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依据。这种"拉人头"模式与正常经营有本质区别。
组织者与领导者的司法认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需承担刑事责任。所谓组织者,是指在传销活动筹备和发展中起主要作用的骨干成员;领导者则指在传销组织中居于核心地位,对活动进行策划、决策、指挥的人员。
在本案中,李某作为公司董事长、发起人,通过线上线下宣讲发展会员,被认定为主犯。谢某担任副董事长,协助管理公司事务;王某负责财务管理,二人均被认定为主犯。而仅承担财务协调、宣传培训职责的廖某、许某、黄某,因起次要作用被认定为从犯。
传销与合法经营的本质区别
司法实践中,区分传销与合法经营需把握几个关键:合法直销以销售产品为收益来源,传销则依靠拉人头牟利;正规企业不收取高额入门费,而传销往往设置数千至数万元不等的入门门槛;更重要的是,合法企业按销售业绩计酬,传销则按发展人员数量返利。
本案中,生物科技公司虽宣称有小白鼠养殖项目,但会员收益实际与下线发展数量直接挂钩,符合传销活动特征。值得注意的是,多层级直销的团体计酬方式(即按销售业绩计酬)与传销的"拉人头"模式存在本质区别,前者不属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规制范围。
电子数据鉴定的证据效力
针对辩护人提出的"一人多号"问题,法院认为虽然存在借名注册情况,但这正是传销规则设计的必然结果,不影响对传销组织规模的认定。经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定意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最终,李某等六名被告人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被判处七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其中两人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0万至40万元。涉案非法所得及虚拟货币均被依法没收。
这起案件提醒我们,无论传销活动如何包装,其通过发展下线牟利的本质不会改变。投资者需警惕高额回报承诺,认清传销活动特征,避免陷入法律陷阱。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