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书协助办理过户房屋买卖合同上诉状

2019/03/30 22:30:25 查看1444次 来源:许睿律师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

  xxx,男,汉族,生于xxxxx,身份证号:,住xxxxx,联系方式:xxxxxx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xxx,男,汉族,生于xxxxx,身份证号:,住xxxxx,联系方式:xxxxxx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xxx人民法院xxxxx号民事判决,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贵院判令撤销或者改判xxxxx号民事判决第二项诉讼请求,支持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xxxxx协助上诉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诉请。

  2.请求贵院判令两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2006年9月16日上诉人xxxxx与被上诉人xxxxx在不动产中介人王风琴的介绍下,双方就xxxxx加油站对面房屋买卖事宜达成一致,双方约定该房屋售价xxxxx元,由xxxxx向被上诉人xxxxx交购房定金50000元,剩余价款待办理完毕过户登记后付清,且双方约定乙方违约须承担该房屋定金的10%的违约责任。买卖合同签订后,上诉人即进入该套房屋生活居住,距今已有十余年,期间上诉人多次要求被上诉人履行过户手续,被上诉人均以各种理由推脱,后上诉人查询得知该套房屋系被上诉人xxxxx所有,被上诉人xxxxx已于2006年初将该套房屋出售给被上诉人xxxxx,并于同年5月31日被上诉人xxxxx向被上诉人xxxxx出具出售委托书,并授权刘玉霞全权办理涉诉房屋出售产权的过户事宜,被上诉人xxxxx就委托书进行了公证,一审认法院在未查清本案事实,便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要求被上诉人xxxxx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系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法律规定应依法改判、或者撤销原判第二项诉讼请求,支持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xxxxx协助上诉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诉请现上诉人详述如下:

  一、被上诉人xxxxx向被上诉人xxxxx出具出售委托书,并授权被上诉人xxxxx全权办理涉诉房屋出售产权的过户事宜,即证实被上诉人xxxxx同意将该套房屋委托被上诉人xxxxx出售给他人,自愿承担出售房屋所涉的法律义务,一审法院的判决系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法院以“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xxxxx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判决驳回上诉人诉请系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结合被上诉人xxxxx提供的公证书,被上诉人xxxxx在与被上诉人xxxxx签订完买卖合同之后,又向被上诉人xxxxx办理授权委托书公证,授权被上诉人xxxxx全权办理涉诉房屋出售产权的过户事宜,即表明被上诉人xxxxx同意将该套房屋委托被上诉人xxxxx出售给他人,后被上诉人xxxxx该套房屋出售给上诉人xxxxx,交付房屋后双方约定过户时间,过户时间届至因手续不齐全等原因,未能办理过户登记。本案中,虽然被上诉人xxxxx未与上诉人之间形成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但其授权被上诉人xxxxx全权办理涉诉房屋出售产权的过户事宜,即表明其愿意承担被上诉人xxxxx与上诉人xxxxx房屋买卖合同中所涉的义务,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

  二、退一步讲,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即便上诉人与被上诉人xxxxx之间并无房屋买卖法律关系,但被上诉人xxxxx应当依据其与被上诉人xxxxx的约定善意、严格、诚实的履行过户手续,不得滥用权利,尊重上诉人的合法利益,以保证被上诉人xxxxx能够为上诉人履行办理过户手续的义务,从而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期待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之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第八条之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之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六十条之规定“【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文件:《坚持司法为民,坚持司法和谐,推动公正高效权威民事审判制度建设》,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0集,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57页: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者合同规定的义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具体包括:应依诚实信用的方式行使权利。权利人无论是行使财产权还是行使人身权均应尊重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并获得利益,不得以损害他人为目的滥用民事权利;应依诚实信用的方式履行义务。由于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特别是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称为“帝王规则”,对于民事审判实践,也具有统率的作用,因此,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运用这一原则,制裁不守信用、见利忘义、不守合同、毁约的一方,保护诚实守信的一方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裁判的结果应注意不能让失信者、见利忘义者、毁约者在经济上占任何便宜。在具体案件中,如果适用某一条法律的结果反而会使不守信用、见利忘义、毁约方获取不正当的利益,就应该注意考虑该条或者该几条法律的价值,是否存在两种以上的解释,或者考虑体系解释的方法,利益衡量的方法,向有利于诚实守信的一方解释,保护诚实信用一方的合法权益。总之,审判实践中应当用好、用足诚实信用这一原则,充分保护诚实信用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在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专题讲话》(2015年12月24日),载杜万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64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第35~37页: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民事商事法律的核心原则,也是帝王原则。要深刻认识法律是重要道德价值理念的规范化、制度化,审判权的依法行使,既要体现法治的要求,也要体现法律规范背后蕴含的道德文化内涵。要充分发挥民事商事审判在弘扬法治精神、倡导良好道德、引导广大民众方面的独特作用,努力将民事商事审判打造成弘扬社会主义良好道德风尚的重要阵地。要通过对当事人民事责任的追究,体现法律对诚实守信行为的肯定和对违背诚信行为的否定,引导建立诚实守信的市场交易秩序。所以我们一定不能脱离道德来进行法制建设。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原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原则。

  结合本案,被上诉人xxxxx于2006年年初将该套房屋出售给被上诉人xxxxx,并于同年5月31日委托xxxxx全权办理该套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并就委托书进行了公证,被上诉人xxxxx虽全权委托xxxxx办理过户手续,但是因为办理过户手续不全,房屋产权依然没有移转至被上诉人xxxxx名下,后被上诉人xxxxx将该套房屋出卖给上诉人,并约定过户时间,但至今因为过户手续不齐全等原因,未能办过户手续,作为民事法律规范的帝王条款,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虽然本案中被上诉人xxxxx并未与上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受合同相对性的约束,但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被上诉人xxxxx应当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其与被上诉人xxxxx的合同性质、目的、交易习惯,善意、严格、诚实的履行过户手续,不得滥用权利,同时应尊重上诉人的合法利益,以促成被上诉人刘玉霞按照房屋买卖合同为上诉人顺利办理过户登记,从而保护上诉人合法期待利益。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在未查清本案事实的前提下判决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系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本身对上诉人是不公平、不公正的。故而,上诉人上诉至xxxxx中级人民法院,恳请贵院在查清本案事实基础之上,根据法律规定依法改判、或者撤销xxxxx民事判决第二项诉讼请求,支持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xxxxx协助上诉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诉请

  此致

  xxxxx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18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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