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构成受贿罪

2025/10/26 14:54:06 查看44次 来源:叶斌律师

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为何构成受贿罪

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可能构成受贿罪。近期浙江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就明确了这一法律界限。

蔡某本是律师事务所律师。2018年,H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其所在律所担任某国有公司破产管理人,蔡某作为资产管理组成员参与工作。在处置破产企业债权包过程中,他利用起草拍卖公告、审核竞拍资格等职权,帮助冯某等人违规获得竞拍资格,并收受巨额好处费378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蔡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这个判决的关键在于认定了蔡某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定位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产生。无论是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还是其他机构担任,其职责权限都来源于法律规定。破产管理人要负责管理破产企业资产、处理债权债务等事务,这些工作具有明显的公务属性。

法院在裁判理由中指出,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与担任单位的原有性质无关。即便律师事务所本身是中介服务机构,但一旦被法院指定为破产管理人,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破产管理职责时,就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这就像是一个普通公民被选举为人大代表后,在履行代表职责期间就具有了特殊身份。同样,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期间,其行为性质也发生了根本转变。

案件的具体违法行为

在此案中,蔡某的违法行为环环相扣。他先是违反拍卖公告中"利害关系人不得竞拍"的规定,指导冯某等人新设公司规避限制;接着在明知A公司由债务利害关系人实际控制的情况下,仍向法院和管理人隐瞒实情;最后还通过他人出面索要巨额好处费。

这些行为都发生在他履行破产管理职责期间。他利用的是法院赋予的职务便利,损害的是破产程序的公正性。虽然蔡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其仅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但法院未予采纳。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在量刑时也考虑了蔡某如实供述、自愿认罪、退缴全部赃款等从轻情节。这说明,即便构成重罪,悔罪表现和退赃行为仍然能在量刑上产生积极影响。

对法律从业者的启示

这个案例给所有法律从业者敲响了警钟。律师在参与破产管理工作时,必须清醒认识到自己身份的双重性:既是法律服务提供者,更是司法程序的参与者。

实践中,团队律师经常提醒当事人,参与司法程序时要格外注意行为边界。就像本案中的蔡某,原本是专业的法律人士,却因一时贪念葬送了职业生涯。这警示我们,法律专业知识更应该用来维护程序公正,而不是钻法律空子。

作为法律从业者,我们既要精通业务,更要守住底线。在参与破产管理、资产处置等具有公务性质的工作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行事,绝不能将职务便利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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