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退赔责任解析

2025/10/26 14:57:18 查看99次 来源:叶斌律师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呈现链条化蔓延趋势,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关联犯罪作为关键环节,在司法实践中,关联行为人是否应对上游诈骗被害人损失承担退赔责任、承担多大范围责任,常引发争议。团队律师结合实务经验,从法律角度解析这一问题。

实践中,关于退赔责任认定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主张连带责任说,认为关联行为人为上游诈骗提供资金转移等帮助,客观上加速危害后果,应视为共同放任,故需连带承担全额退赔。另一种则坚持违法所得范围责任说,强调关联行为人与上游诈骗分子缺乏直接共谋,实际获利有限,若要求其承担远超所得的退赔,既无法律依据,也难执行。团队律师更支持后者观点,因为这更符合罪责自负和比例原则,避免责任无限扩张。

为什么关联犯罪行为人应在违法所得范围内退赔,而非承担连带责任呢?首先,犯意联络的缺失是关键。连带责任以共同故意犯罪为前提,但关联行为人如出租信用卡或转移资金时,往往只有概括性明知(即大致知道可能用于违法活动),对诈骗具体细节不知情,缺乏“诈骗”的直接共谋。若强行认定连带责任,等于将客观帮助等同于共同故意,违背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其次,罪责自负原则刚性约束退赔范围。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退赔限于“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即因自身行为直接获取的财物。关联行为与上游损失仅为间接因果关系,损失主要由诈骗实行行为造成,要求其为他人犯罪“买单”,显失公平。尤其这类行为人多为低收入群体,仅因数千元收益参与,却要承担数十万元退赔,实务中难以实现。

从执行效果看,关联犯罪行为人常呈现“低龄化、低收入、低学历”特征,普遍缺乏足额退赔能力。若判决连带责任,易形成“空判”:行为人可能因无力退赔而拒绝配合侦查,导致证据链断裂,反而不利于打击核心犯罪。限定在违法所得范围内退赔,则更符合实际履行能力,也能激励主动退赃、配合办案。此外,避免重复退赔与责任失衡也很重要。如果上游诈骗分子和关联行为人均承担连带责任,可能出现退赔总额超过损失的情况,引发超额处理难题。实践中还有“轻罪先判、重罪后到案”情形,若关联行为人已履行连带退赔,后到案的上游主犯反无需担责,显然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司法解释也提供明确指引。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诈骗集团主犯仅对“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负责。依据“举重以明轻”原则,上游主犯责任尚且限定于参与范围,下游关联行为人更不应承担超出自身行为的连带退赔。关联犯罪侵犯的法益如金融管理秩序,与上游诈骗的财产权本质不同,财产责任不应随意拓展。

在特殊情形下,退赔规则需精细化处理。如果上游诈骗资金可查证流入关联行为人账户,且能确认具体被害人,应优先退赔,因为这符合“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应退赔”的规则,资金权属未实质转移。反之,若资金无法查证具体被害人,如多笔混同或来源复杂,则应退回检察院处理,避免退赔对象错误或让关联行为人承担额外责任。同时,量刑激励机制可引导关联行为人主动弥补损失:在退赔违法所得基础上自愿赔偿部分上游损失的,可作为认罪认罚从宽情节,既体现悔罪态度,也为被害人挽回损失提供补充路径。

总之,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退赔责任认定,需在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追赃挽损与责任公平间寻求平衡。坚持违法所得范围退赔原则,既契合刑法主客观相统一和罪责自负基本原则,也符合司法实践可行性。通过明确责任边界、细化资金处置和完善激励机制,能精准打击关联犯罪,同时最大限度维护被害人权益。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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