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间的转账哪些可能会被认定为彩礼?

2025/10/27 15:01:54 查看329次 来源:季伟律师

对于恋爱期间转账性质的认定,这确实是实践中常见且容易引发争议的问题。通常来说,被认定为彩礼的转账需要具备特定的目的和特征,而非所有经济往来都会被视为彩礼。

关于彩礼的认定,人民法院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综合考虑双方的收入水平、当地的消费水平、转账是否超过合理限度、分手的原因等事实,来认定上述转账是否属于彩礼性质。如果被认定该转账具有彩礼性质,则属于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进行的赠与,在双方没有结婚的情况下,对方一般可以要求予以返还。

下面结合一个案例来了解下:

案情简介:

小李与小张于2021年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22年春节期间,小李带小张回家见父母,其父母为表示认可,通过银行转账向小张支付了20万元,并明确表示这是“给你们的结婚启动金”。此后,双方开始筹备婚礼,小李又为小张购买了一枚价值5万元的钻戒作为订婚信物。然而,2023年,双方因性格不合分手。小李要求小张返还20万元及钻戒,小张则认为这些属于恋爱期间的赠与,无需返还。

法院审理认为:

1关于20万元转账:该笔款项系小李父母在双方谈婚论嫁阶段,以“结婚启动金”名义给付,金额巨大,明显超出了恋爱期间日常消费或普通赠与的范畴,且与双方缔结婚姻的目的直接相关,符合彩礼的性质。因此,该20万元应被认定为彩礼。

2关于5万元钻戒:该钻戒是小李为订婚而赠送的信物,其价值较高,且与婚约的订立密切相关,同样属于彩礼的范畴。

3法律后果:由于双方最终未办理结婚登记,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小张应当返还上述彩礼。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小张向小李返还20万元及价值5万元的钻戒(或折价补偿)。

总结与建议

在恋爱期间,大额的、以缔结婚姻为明确目的的转账,尤其是基于婚俗习惯的给付,极有可能被认定为彩礼。一旦双方未能缔结婚姻,给付方有权要求返还。

建议:

1明确转账性质:对于大额转账,尤其是涉及婚约的,最好通过书面协议或聊天记录等方式明确其性质是否为彩礼。

2保留相关证据:妥善保管转账凭证、聊天记录、录音录像等证据,以证明转账的背景、目的和金额。

3谨慎处理大额财物:在恋爱期间,对于房产、车辆等重大财产的处分需格外慎重,明确其归属和性质。

综上所述,区分情侣间的转账性质关键在于考察其是否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并符合当地婚俗习惯。

恋爱期间的转账若想被认定为彩礼,通常需具备以下特征:

1、目的明确性:转账行为与双方缔结婚姻的意图直接相关,例如,为促成结婚而给付的“见面礼”、“订婚礼”或“聘礼”等。

2、金额显著性:转账金额较大,远超日常恋爱消费或普通赠与的水平,例如,大额的现金、购房款、购车款等。

3、习俗关联性:转账是基于当地婚俗习惯进行的,例如,在特定节日(如订婚、提亲)或按照当地惯例给付的财物。

4、双方合意性:双方对转账的性质为彩礼存在共识,或通过言语、行为等方式表达了以结婚为目的的意愿。

反之,以下情形的转账通常不被认定为彩礼:

1、日常消费性转账:如“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小额红包,或用于日常吃饭、看电影、旅游等消费的转账。

2、普通节日赠与:在情人节、生日等节日赠送的礼物或红包,且金额不大。

3、表达情谊的赠与:为增进感情而进行的、不具有婚约性质的普通赠与。

以下是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彩礼返还】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该条文明确了彩礼返还的法定情形。其核心在于“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这强调了彩礼的习俗性、目的性(以结婚为目的)以及大额性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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