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汤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被上诉方委托代理人:林智敏律师团队
原审第三人:广州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 案情简介
上诉方汤某于2016年4月与被上诉方(广州市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派遣至某能源公司工作。2018年3月,汤某在工作期间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十级伤残。2020年4月6日,汤某在未与劳务派遣公司正式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直接与某能源公司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不变。2023年10月12日,某能源公司与汤某解除劳动合同。后汤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原用人单位某劳务派遣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 上诉方诉讼请求
要求被上诉方(劳务派遣公司)作为其工伤发生时的用人单位,应承担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责任。
四、 被上诉方(我方)代理意见
1、仲裁时效已届满,上诉人的请求权已丧失胜诉权。
2、上诉人主动变更劳动关系主体的行为,构成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五、案件争议焦点
汤某向某劳务派遣公司主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请求是否超过了法定的一年仲裁时效?
六、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
1、原告广州市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成立,予以支持。
2、被告要求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抗辩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七、 案件总结
本案深刻揭示了劳动争议中仲裁时效制度的严苛性。核心启示在于,劳动者必须明确知晓仲裁时效一年的规定,并警惕时效起算点可能早于正式离职日,如劳动关系发生实质性变更(如用人单位主体转换)之时。权利人应积极、及时地通过书面等形式主张权利,并保留有效证据,以避免因时效届满而丧失胜诉权。
八、 本案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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